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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2009年10月高教自考考務工作會議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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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2009年10月高教自考考務工作會議內容提要

2009年10月高教自考考務工作會議內容提要

10月共開考三類自學考試,其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總人數為43162人,85398科次。分別占全省的34.27%和34.20%,進行94個專業(專科46個,本科48個),336門課程,3787場次的考試,設7個考區(含長清區、章丘市考區), 32個考點(含濟南監獄,省監獄和六一農場三個特殊考點)。中小學教師自學考試報考人數147人,169科次,高職試點自學考試報考人數163人,446科次。考試時間均為10月24-25日兩天。

在2009年7月份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我市進一步加大了考點服務體系及人性化管理的建設,加強了各級各類考試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質量意識和安全、保密意識教育,切實做到三個到位:“認識到位、工作到位、服務到位”,有效地維護了國家考試的信譽,保持了我市良好的考風考紀。對個別考生的違紀作弊行為,省考委進行了嚴肅處理和通報。各縣(市)、區考辦、集體報名單位和社會助學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考生的考風考紀教育,引導考生樹立正確的應試觀。同時希望廣大考生自尊、自愛、自警、自省,認真學習《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關于對山東省自學考試中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及處理辦法》,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和遵守考場秩序,抵制不正之風的侵擾,共同維護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良好信譽。

為凈化考試環境,防止利用通訊工具作弊,在全市各考點繼續使用“手機信號阻斷器”和“隱形耳機探測器”。

一、本次考試注意事項

1.考生入場前,要自測體溫或主動配合考點進行體溫檢測,若出現體溫異常,要主動向考點說明情況,不得延誤和瞞報。

2.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籃(黑)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信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3.考生一律憑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山東省自學考試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參加考試。居民身份證丟失的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統一格式打印的戶籍證明。“山東省自學考試準考證”丟失或基本信息有誤的考生,請登陸“濟南自考網”自行修改打印“臨時準考證”,并于2009年10月21–23日持本人身份證件、“臨時準考證”到濟南市自學考試辦公室(經二路195號,濟南市政府西臨)106房間辦理審核蓋章手續(在長清和章丘考區考試的考生可就近到長清區自考辦和章丘市自考辦辦理審核蓋章手續)。

4.本次考試是濟南市實行老考生全部網上報名的首次考試,共有28778人參加網上報名,共報考56323科次。“濟南自考網”提供在線打印“考試通知單”服務,參加網上報名的考生不再現場領取“考試通知單”,請考生于2009年10月24日前登陸“濟南自考網(www.jnzk.net)”自行打印考試通知單,并按裁剪線裁成統一大小。現場報名的考生仍可到原報名單位領取“考試通知單”。

5.凡在2009年7月份補辦了“山東省自學考試準考證”的考生,請于2009年10月21-23日到原報名點領取。

6.考生參加考試時,務必準確填寫本人報考時的準考證號碼和姓名等內容,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作廢。

7.考生在開考15分鐘后禁止進入考場應考,開考120分鐘后方準交卷離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分卷考試科目考生必須用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在答題紙上作答。

9.英語科目考試禁止攜帶英漢詞典。高等數學科目[含高等數學(一)、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考試禁止攜帶計算器。其它課程允許考生攜帶使用無程序儲存功能的計算器,但考試過程中不準相互借用。

10.考生答卷時必須使用同色筆(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并限定全藍或全黑(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規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無效。

11.考生應提前了解和熟悉考點地址、乘車路線(見“濟南市2009年10月高教自考考點地址一覽表”),并攜帶好有關證件和物品按時參加考試。考前認真學習《考生須知》和《關于對山東省自學考試中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辦法》。

12. 考生應做到誠信應考,消除僥幸心理,發揮真實水平,考出真實成績,共同營造“誠信應考光榮,違紀作弊可恥”的考試氛圍。同時,市考辦也加大對考生違紀作弊的打擊力度,在2009年7月的自考中,共處理各類違紀作弊考生247人次,有效的維護了自考的權威性和自考品牌的含金量。

13.本次考試成績將于11月中旬公布。考生可撥打電話:16893700查詢或登陸“濟南自考網”(www.jnzk.net)查詢,也可在11月中下旬到原報名單位查詢本人成績。成績合格的考生請持考試通知單務必在11月中下旬到原報名單位領取“考試科目合格證書”。

14.網上報名選擇郵寄類型為“特快專遞”或“文西支局”的考生,“成績單”或“考試科目合格證書”,將通過濟南市郵政速遞局特快專遞或濟南市郵政局文西支局掛號信的方式郵遞到考生手中。因地址不詳等原因沒有收到的考生,請向濟南市郵政速遞局(電話:0531-86959784、86959824)或濟南市郵政局文西支局(電話:0531-82954789)電話查詢。網上報名選擇郵寄類型為“自取”的考生,請于11月中下旬到你選擇的報考區縣領取“考試科目合格證書”或查看成績冊。

15.為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自學考試的質量,考試期間市考辦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0531-86111580.“濟南自考網”設立了“監察信箱”,接受社會和考生的監督。

二、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思想政治理論課設置調整的說明

1.專科(基礎科段)專業思想政治理論課,由原來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鄧小平理論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三門課程,調整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和“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二門課程。已通過“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鄧小平理論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三門課程中二門以上的,不再參加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考試;只通過“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和“鄧小平理論概論”任意一門的考生,須參加調整后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考試;只通過“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的考生,須參加調整后的“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課程的考試。

2.本科(獨立本科段)專業思想政治理論課,由原來的“毛澤東思想概論” 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調整為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已通過“毛澤東思想概論”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2門課程的,不再參加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考試;只通過“毛澤東思想概論”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任意一門的考生,須參加調整后的“中國近現代史綱要”課程的考試。

3.經濟管理類本科專業思想政治理論課,由原來的“毛澤東思想概論”一門課程,調整為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二門課程。已通過“毛澤東思想概論”課程的,不再參加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考試;未通過“毛澤東思想概論”的,須參加調整后的“中國近現代史綱要”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二門課程的考試。

4.學分制試點市場營銷、經濟法學、教育管理、護理學等本科專業,由原來的“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調整為“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考生已通過“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課程的,可頂替“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未通過“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課程的,按調整后的新課程參加考試;若按考試計劃畢業的,則需按照計劃要求參加考試。

5.高等院校在校生參加自學考試過程性考核的思想政治理論課調整說明

(1)本科專業原計劃過程性考核課程“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調整為“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已通過“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考試的不再參加調整后的考試。

(2)未通過“毛澤東思想概論”(統考)的需參加“中國近現代史綱要”(統考)課程的考核;未通過“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校考)的需參加“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校考)課程的考核。

6.調整后的新課程自2008年10月考試起執行

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思想政治理論課調整后對頂及免考問題的說明

1.考生在專科及專科以上各類高校學習期間已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及專科以上相同層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

(1)各類高校專科在校生及畢業生、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思想政治理論課考試合格,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論課。

(2)各類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畢業生、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思想政治理論課考試合格,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本科專業,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論課。

2.根據同層次免考原則和思想政治理論課課程變更,參加自學考試各類本科專業考試的考生,在大學專科期間,學過“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等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不能免考自學考試本科的思想政治理論課。

濟南市2009年10月高教自考考點地址一覽表

濟南市2009年10月中小學教師自學考試考點地址一覽表

濟南市2009年10月高職試點自學考試考點地址一覽表

注:表內公交線路如有變動,以公交公司站牌公告為準。

關于對山東省自學考試中

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辦法

為規范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自學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考試人員(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或抄錄答卷內容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第二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第二條、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作弊一次者延遲半年畢業,作弊累計三次及以上者,推遲三年畢業;替考或偽造證件者,推遲三年畢業。

第四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山東省自考委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六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自學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

考生須知

1.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前二十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居民身份證》等證件進入規定的考場。

3.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籃(黑)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信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場后,要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考生領到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無效。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卷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5.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6.開考十五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一百二十分鐘后方準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考生必須在試卷的密封線外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上作任何標記。同一份試卷要求同一種類型、同一顏色字跡的筆答題。

8.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夾帶、冒名替考或換卷;不準吸煙。

9.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和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考試結束鈴聲響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場。

10.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11.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關于對山東省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計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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