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哪些?
答: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校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5)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2、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什么? ;
答: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3、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答: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
答: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5、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質押合同自何時生效?
答: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7、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以及怎樣追償?
答: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8、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答: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9、權利質押合同自何時生效?
答: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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