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上海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結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校按管理學、經濟學、工學等三個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愿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品行端正。
2、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的專業課程成績全部及格;
3、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成績達到75分或“良”(含)以上;
4、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成績達到425分及以上或上海市考試院公布的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英語水平最低線(必須是申請畢業時登記參加當次我校組織的全國英語四級考試的)或畢業前獲得全國英語等級(三級)考試(PETS-3)(上海市考點)筆試成績合格證書。英語成績或證書自畢業證書發證日期往前追溯四年內有效。
第四條申報手續
1、畢業生在申請畢業的同時,可以在我校參加一次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以作申請學士學位英語成績需要。上半年(7月份)的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當年12月份的四級英語考試;下半年(1月份)的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當年6月份的四級英語考試;僅限一次報考機會。
2、畢業生取得畢業證書后,應在我校規定的時間內向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并提供本科成績單、外語證書或外語合格成績單、畢業證書等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審核程序
1、成教學院根據《上海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有關條款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名單報呈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2、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名單后,對符合條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3、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具有終審權。
第六條學士學位的申請以及畢業后參加我校組織的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均以一次為限。凡未在有效期申請者或申請后中途放棄者,學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七條學士學位不予補授、學士學位證書不予補發。
第八條學校對已經授予的學士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上海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的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消。
第九條本“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此前與本“細則”不一致規定或條文,自行失效。
第十條本“細則”解釋權屬上海大學成人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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