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層次人才引進標準
實現沈陽市經濟發展戰略任務和實現“二個五千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人才是決定因素,尤其高端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是大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重要的人才支撐。
所謂高端人才,即指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和國內外相應層次重要人才、名家大師。
所謂高層次人才,即指高端人才和獲得博士學位或取得正高級以上職稱的各類人才。
2、高層次人才引進優惠政策保障
(1)、以人事關系調入沈陽市相應單位,或簽訂5年以上聘用合同形式引進的兩院院士或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由市財政列支給予500~1000萬元的項目資金支持。
(2),以重點科研和重點工程項目及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為依托,實質性聘請的形式引進的兩院院士或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由市財政列支給予50~200萬元的項目資金支持。
(3)沈陽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新當選兩院院士或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由市財政列支給予300~500萬元的項目資金支持。
(4)、對進入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或企業項目博士后給予2萬元/人的科研、生活補貼。
(5)、高端人才和高層次人才攜帶技術、項目、專利在沈陽市投產或科研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成果產生經濟效益的,由受益單位按貢獻大小予以分配,主要研究人員的獎金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高端人才和高層次人才來沈領辦企業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由同級政府參照相關政策給予一定獎勵。
(6)、經濟資助資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組織的實驗室(工程中心)建設;重點學科(工程項目)建設;購買實驗儀器和設備;高端人才本人及其團隊其他科研人員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和工作,生活補助及其它用于科研等活動的經費支出。
(7)、引進各類文藝界名家大師參照上述相關政策實行。
(8)、回歸的各類高層次人才按照沈陽市現行相關政策落實。
(9)、對引進的各類高端人才由市財政一次性給予20~50萬元安家補助費。
(10)、協調省、市衛生部門,將技術、設備一流的醫療單位作為高端人才的健康維護定點單位,建立高端人才個人健康檔案,定期健康體檢,跟蹤服務;醫院就診享受副省級干診醫療待遇,開辟高端人才醫療就診“綠色通道”,為沈陽市高端人才保持健康的體能資本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
(11)、引進的高端人才和高層次人才隨遷配偶就業,采取個人聯系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法,用人單位有接收條件的,優先安排;對要求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如符合基本條件,可由用人單位直接考核錄用。隨遷子女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在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框架內優先辦理入、轉學手續,并給予照顧。
(12)對引進、培養高端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發揮重要作用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引進高端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市財政給予5~50萬元獎勵。
3、高層次人才引進配套措施
(1)依托沈陽市區、縣(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積極創建院士工作站。通過院士工作站的建設,以課題、項目為牽動,吸引更多的全國各地院士進站工作,不斷聚集高端人才,同時向高端人才推介沈陽。
(2)組織“百名院士沈陽行”活動。通過開展“企業科技創新講壇”,項目技術攻關、行業學術交流和項目咨詢認證等活動,吸引高端人才來沈工作。
(3)選準培育對象,實施高端人才開發培養計劃。對具備申報院士條件的高層次優秀人才進行摸底調查,并納入高端人才培養計劃,按照“缺什么給什么”,“少什么補什么”的原則,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積極促進本土高端人才脫穎而出。
(4)建立高層次人才引進長效機制。擴大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建站規模,開展市級博士后工作站建設,吸引博士后進站和承擔企業創新項目工作,不斷增強高端人才后備力量。
4、創新人才引進優惠政策保障
(1)打造人才吸納高地。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以重大項目為依托,采取團隊引進、核心人才帶動引進等方式,引進沈陽市急需的海內外高層次創新人才特別是領軍人才,加快形成各類創新人才聚集沈陽的良好局面,對引進創新型、高層次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予以資助。對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從事科技研發所必須購買的儀器設備、專有技術及專利給予資助。對引進國內高層次、緊缺和急需人才在提供購房,交通以及子女選擇義務制教育學校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2)打造人才培訓高地。實施創新領軍人才培養計劃,依托重大工程項目,科技項目,重點學科和科研基地,加快培養一批中青年學科帶頭人,科技拔尖人才和創新型企業家。鼓勵高校加強與沈陽市優勢產業相關學科的建設,為振興沈陽老工業基地培養優秀創新人才。加快建設6所萬人以上規模職業技術學校,抓好首批國家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支持企業開展技能人才培訓,實施農民科技研修計劃和科技示范戶培訓工程。
(3)打造人才交流高地。建立以市場為主導,開放靈活的人才流動機制,全面推進以中國沈陽人才市場和中國沈陽勞動力沈陽為龍頭的人才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市高級經營管理人才中心的作用,形成功能完善,服務優質的人才市場體系。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構建人才中介服務體系,使其成為我市聚集和配置人才的重要渠道。
(4)打造人才創業高地。鼓勵各類創新人才以知識、技術、成果、專利、管理等要素,在國家沒有明確限制的一切領域投資創業。推動建立人才資本產權制度,完善落實各類要素參與分配的政策。充分發揮創業型人才特別是企業家在自主創新中的引領作用,以創業帶動創新,以創新支撐創業,加快實現人才資源向人才資本的轉化。對高層次人才以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創辦、領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可以保留公職兩年,重新進入市、區屬國有單位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
(5)打造人才成名高地。完善創新人才激勵機制,加大對優秀科技創新人才的獎勵力度。開展杰出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和優秀創新團隊評選活動,對榮譽獲得者予以表彰和重獎,給予優厚待遇,優先給予項目扶持,加強輿論引導,大力宣傳獻身科技事業并作出重大貢獻者,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努力把沈陽市建設成為人才創新創業的北方名城。
(6)優化創新的體制環境。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科技開發計劃,促進科技創新要素和其他社會要素有機結合。推進科研事業單位改革,探索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支持公益研究機構加快由事業型向服務經營型轉變,推動應用開發型科研院所向服從制科技企業發展,著力推進科技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引進民間資本、減持國有股份,允許對科技、管理人員實行期股、期權獎勵或技術分紅,并將技術分紅作為出資,按規定價格購買公司股權。支持高校進一步深化改革,爭創全國一流實驗室、一流學科、一流大學,充分發揮其在自主創新中的源頭作用。
(7)優化創新的政策環境。圍繞實施《沈陽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認真落實國家和省的各項政策,結合沈陽市實際,抓緊制定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帶發展,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鼓勵投融資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進和培育優勢產業創新人才,加強工業企業自主創新、實施重大科技專項、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省專項配套資金、政策采購科技自主創新產品、財政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及其實施細則,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政策體系。
(8)優化創新的法治環境。要在制定實施支持自主創新的有關政策的基礎上,重點圍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保障創新人才合法權益等內容,積極制定和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努力形成推進自主創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框架。要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和機制,切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推動自主創新工作沿著法治化的軌道健康發展。
(9)優化創新的人居環境。著眼于構建環境友好型城市和平安和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和標志性建筑建設,搞好園林綠化和水系建設,強化公共安全保障,著力改善城市的交通、居住、休閑、生態、安全環境,不斷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真正把沈陽建設成為人才創新創業的沃土和生活居住的樂園。
(10)優化創新的文化環境。要在全社會積極倡導敢為人先、勇于競爭、寬容失敗的精神,營造勇于創新、尊重創新、激勵創新的文化氛圍。大力發展科學普及事業,逐年增加科普經費投入,加快科普基地等資源向社會開放,廣泛傳播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提高全民科學素養。要充分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廣泛開展群眾性技術革新、技術發明活動,不斷激發廣大職工的創造性。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科協等人民團體的作用,動員廣大人民群眾以高昂的熱情投身到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偉大事業。
5、創新人才引進相關配套設施
為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推動我市優勢產業人才高地的迅速形成,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沈陽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1)擴大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規模。用于引進、培育高層次創新人才,支持人才高地建設。
(2)支持企事業單位引進沈陽市優勢產業發展急需的兩院院士、國內外專家、高級經營管理人才、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級技能人才。對引進人才的企事業單位按其支付的薪酬給予一定比例資助。
(3)對引進海內外高級人才團隊的單位,根據引進團隊的規模、技術水平及貢獻,擇優給予資助。
(4)對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從事科研開發所必須購買的儀器設備、專有技術及專利給予資助。
(5)對引進海外來沈全職、兼職或短期工作的專家和高級人才予以資助。歸國人才到中國沈陽海外學子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創業發展的,提供創業全過程服務及辦公場地和公寓減免優惠。
(6)沈陽市引進的人才在實施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創新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被認定為杰出創新人才的,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30萬元。
(7)對引進人才的提供購房、購車以及子女選擇義務制教育學校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用人單位可給予不低于30萬元的安家費,并納入成本核算。
(8)支持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以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在沈領辦、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對重大科技項目的創業資助可一事一議。
(9)實施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培養計劃。支持優秀領軍人才打破所有制、地域限制,自主配備人員、購置設備,選題立項。
(10)支持企業建立技能人才培訓制度,對產業發展緊缺人才的培訓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擔。
(11)積極開展各類專業人才知識更新等繼續教育活動。每年組織并資助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赴國外接受短期技能培訓。
(12)鼓勵開展培訓交流活動。對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來我市采取“點單式”授課等方式講學、培訓和專題研討的市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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