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教自考“律師”專業(獨立本科段)從2003年1月1日起將調整為“律師”專業(本科段)。現就新、老考試計劃的調整及過渡辦法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師專業本科層次的新、老考試計劃中相同(近)課程(含畢業論文)的學分和畢業總學分均按新計劃執行。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報考律師專業(本科段)的考生[含此前曾報考律師專業(獨立本科段)但無及格課程考籍者]必須全部按新計劃(見附件右列)報考。此前已取得律師專業(獨立本科段)至少一門課程及格的老考生,應按本專業新、老考試計劃對應表(見附件)中的“新計劃”報考,已通過的原計劃課程可對應頂替新計劃課程。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師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加考課程均按新計劃的規定實施:
1、凡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法學類專科(含)以上畢業證書者,可直接報考本專業(本科段)。
2、凡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非法學類專科(含)以上畢業證書者,報考本專業(本科段)須加考 (0211) 法理學(一)(7)、(0919)刑法原理與實務(一)(7)、(0917)民法原理與實務(7)、(0918)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7) 四門課程。
四、至2002年12月31日,律師專業(獨立本科段)的考生仍按原計劃畢業,且考試課程不得少于15門(不含獨立本科段加考課程)、總學分不得少于71學分;自2003年上半年起,律師專業(本科段)的所有考生將全部按新計劃(老考生含對應課程)畢業,且考試課程不得少于14門(不含獨立本科段加考課程)、總學分不得少于69學分。獨立本科段的分類加考課程按新計劃執行。已通過的原計劃課程(含原計劃分類加考課程)可對應頂替新計劃課程(詳見附件)。
附件:原“律師”專業(獨立本科段)與新“律師”專業(本科段)考試計劃對應表
說明:①序號1-10為對應課程;序號11-14右列為新計劃課程;序號15、16左列為原計劃課程。
②2002年底前,已通過序號15,16左列原計劃課程者,可分別任意頂替序號11-14右列一門新計劃課程。
③年齡在35周歲(含)以上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必須加考金融法(一)(4)、稅法(3)、公司法(4)、勞動法(4)四門課程 (已通過原免考外語的加考課程金融法以及原計劃中所設置的稅法、公司法、勞動法課程者需對應頂替)。不免考外語的考生在2002年底前已通過原計劃所設置的稅法(3)、公司法(4)、勞動法(4)課程者,則可分別任意頂替序號11-14右列一門新計劃課程 (學分將按原通過課程的學分計)。
④原免考外語的考生在2002年底前已通過原免考外語的加考課程[保險法(3)、房地產法(3)、會計法與審計法(4)]者,可分別任意頂替序號11-14右列一門新計劃課程 (學分將按原通過課程的學分計);若該類考生中2002年起改為不免考外語者,其已通過的上述三門原免考外語的加考課程不能頂替新計劃課程。
⑤表中“學分”左、右列分別注明,左列空缺者2003年起統一以右列新計劃為準。畢業所須課程門次或學分未達標者可任意選考序號11-14右列新計劃課程以補足門次或學分。
⑥本專業原計劃分類加考課程與新計劃分類加考課程對應如下:
注:2002年底前已通過原加考課程A、B、C、D左列課程者,可分別對應頂替新加考課程A、B、C、D右列課程;2002年底前已通過原加考課程E者,在新、老加考課程A、B、C、D一一對應頂替的前提下仍未滿足達標所須加考課程門次的,可頂替余下的任意一門新加考課程;2002年底前已通過原加考課程A-E五門課程或其中任意四門課程者,可不再報考新計劃加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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