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訂幼兒園等級評定實施辦法
浙江省教育廳日前印發新修訂的《浙江省幼兒園等級評定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幼兒園等級評定標準》,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負責權限范圍內的等級幼兒園每4年重新復核一次,對復核不合格者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級處理。其
浙江省教育廳日前印發新修訂的《浙江省幼兒園等級評定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幼兒園等級評定標準》,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負責權限范圍內的等級幼兒園每4年重新復核一次,對復核不合格者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級處理。其中,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者經查實有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等違背師德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降級1年。
《實施辦法》規定,浙江省幼兒園等級評定實行分級負責評估,分級認定發證:三級幼兒園由縣(市、區)教育局評定、核發等級證書;二級幼兒園由設區市教育局評定、核發等級證書;一級幼兒園由省教育廳委托省教育評估院組織評估,省教育廳審核、批準并核發等級證書。全省幼兒園等級評定分為“一級幼兒園、二級幼兒園、三級幼兒園”3個等級,各等級綜合反映幼兒園的辦園水平。各地不得在幼兒園等級名稱前冠以“省”或“省級”,幼兒園等級證書(牌)落款署認定單位名稱。
據悉,此次浙江省新修訂的《實施辦法》還將教師持證率作為幼兒園申報等級的“硬杠杠”,并要求原有等級幼兒園需在2015年年底前達到相應等級專任教師持有適用的教師資格證比例的最低要求。其中,申報一級幼兒園,專任教師須100%持有適用的教師資格證;申報二級幼兒園,專任教師持有適用的教師資格證比例不得低于90%;申報三級幼兒園,專任教師持有適用的教師資格證比例不得低于80%。從2014年開始,浙江省教育廳將委托省教育評估院分批對歷年認定的一級幼兒園重新審核認定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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