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西規定:教師變相體罰學生學校要賠償 學校禁向學生收投保費
日前,《江西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公布,辦法規定,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學校必須給予學生經濟賠償。
教師變相體罰學生要賠償
辦法規定,有17種情形(其中之一)發生,造成學校注冊學生發生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學校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如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發生;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等。
學生財產損失可獲百元絕對免賠額
校方責任險還負有擴展保險責任,如學校在組織學生開展校內外活動期間,因學校疏忽或過失導致注冊學生人身損害的同時,也使其隨身攜帶的財產遭受損失,對于財產的直接損失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人均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履行賠償責任。每位學生一次性財產損失實行100元的絕對免賠額。
投保費不得向學生收取
幼兒園和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按投保時學校在冊學生人數交保險費,保險費為每學年每生5元;中職學校、高校保險費為每學年每生8元。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費用在義務教育保障經費中列支,其他學校從公用經費或學雜費中列支,一律不得變相向學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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