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民辦高校招生行為,江西13所民辦高校負責人集體簽名。3月11日,江西省教育廳發布《2009年江西省民辦高校招生自律公約》,從招生簡章、錄取通知書、學籍身份等方面對民辦高校的招生行為作出約束。記者獲悉,對有違規行為的招生人員將從速、從嚴進行處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招生人員應送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據了解,今后民辦高校不準對外公布未經省教育廳審查備案的招生簡章(廣告),要實事求是公開學校辦學條件、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和畢業證書性質,堅決杜絕招生工作中的虛假承諾宣傳,切實兌現招生簡章(廣告)中的所有承諾。在招生過程中,各學校不到兄弟院校校園內進行招生宣傳,不“搶挖”兄弟院校招生人員;不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員為本校招生,規范本校招生人員管理;尊重兄弟院校,教育與約束招生人員,杜絕惡意攻擊和毀謗兄弟院校的行為。
《公約》明確指出,對有違規行為的招生人員將從速、從嚴進行處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招生人員應送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正確使用通知書方面,統招生寄發由省高招辦統一印制并加蓋印章的錄取通知書,自考助學班招生由學校統一寄發經省教育廳備案同意的入學通知書。同時,學校應在新生報到處一律設置公示牌,公示所有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學生繳費時,必須按學生類別在收費票據上注明“統招生”、“自考生”等字樣。
此外,在正式辦理學生注冊前,學校要有專人負責給學生和隨行的學生家長講明有關政策規定,學生入學后有正當理由要求中途退學的,嚴格按照省教育廳有關退學退費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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