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獲悉,新疆今后將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并將這項工作納入成人教育和民辦教育管理范疇。
據自治區教育廳介紹,今后,凡取得資質的公辦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經自治區教育廳批準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具備助學條件的民辦學校(含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均可舉辦社會助學工作。社會助學活動由自治區教育廳審批管理,在地、州、市范圍開展助學活動的社會助學機構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社會助學活動。
此外,社會助學機構不得將辦學資格及所承擔的教學任務委托或者轉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承辦。社會助學招生簡章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后方可刊播,招生簡章的內容要真實、準確,標題要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標注,要明確取得學歷文憑的方式,不得使用含糊、欺騙和誤導的用語,不得涉及與助學無關的內容。
社會助學就是政府業務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面授、函授、廣播、電視、錄音、錄像等多種形式,有組織地為自學考生創造學習條件,進行課程輔導和自學指導的活動。截至目前,新疆共有12所具備資質的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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