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 《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明確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初任培訓,應當設置國防教育的內容。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一大亮點在于根據不同對象,對其接受國防教育的內容、方式時間等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對于青少年人群,根據小學和初級中學、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不同特點,分別作出相應的規定,要求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高等學校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情況則記入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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