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成為《公務員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重要補充;人事部稱將在三到五年內建立針對公務員懲治的完備法律法規體系。
在全國公務員序列中,行政機關公務員總數超過500萬名,其中絕大部分是黨員,將同時適用《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網絡版專稿/《財經》雜志記者 羅昌平 常紅曉】將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下稱《處分條例》),是1949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行政懲戒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
經國務院、中央紀委部署,監察部、人事部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起草,這部文件已在4月4日獲得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新華社于4月29日受權全文公布。
《處分條例》共七章55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權限、程序和申訴等。
4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人事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就貫徹實施《處分條例》聯合召開了新聞發布會。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告訴記者,與2003年12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一樣,《處分條例》在政紀處分的規范方面有著里程碑意義,且兩者起到很好的補充。其中,《處分條例》在處分原則上已走了一大步,明確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處分條例》第二章開列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處罰種類,對應于此;同時規定了四種處分期限,并規定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第三章用以16個條目,詳細羅列了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應的處分。第四章則規定了處分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不服處分者,《處分條例》專辟一章闡述了申訴程序。
“《處分條例》作為《公務員法》的配套法規,加大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亂紀的懲治力度。”人事部副部長尹蔚民說。
例如,第17條和第32條規定,對“包養情人的”和“挪用公款賭博的”,均可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國務院法制辦郜風濤表示,《處分條例》的頒布,既有政策依據與法制基礎,還出于新時期的現實需要。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與各相關部委協商調研,對于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將采取“成熟一部頒布一部”的做法。
該條例的一些程序性和表述性問題也引起了關注。如第18條規定,公務員有以下行為,至少“記過”處分:(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上述三條存在的爭議是,何謂“非法組織”、何謂“組織或參加罷工”,何為“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這些內容尚無明文規定。
“人事部作為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在下一階段針對其他公務員懲治問題立規,并爭取在三至五年內,建立針對公務員懲治的比較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人事部副部長尹蔚民介紹,在全國公務員序列中,行政機關公務員總數超過500萬名,其中絕大部分又是黨員,他們將同時適用《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一些地方出現以黨紀處分代替行政處分的現象,亦有相關行政官員就此向高層申訴。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明確表示,對于身兼黨員與公務員雙重身份的人士,若發生違法亂紀之事,絕不能以黨紀處分代替行政處分。
可資佐證的一些案例是,近兩年來查處的原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原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等,不僅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還因觸犯刑律被移送至司機機關。
針對《處分條例》的實施,上述四部委將在今明兩年組織專門的培訓。此外,一場關于清理地方行政處分的行動亦將在近期展開,此舉源于《處分條例》總則中的規定,即“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自6月1日《處分條例》實施之日起,由國務院發布并實施已19年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將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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