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10條規定,規范中小學辦學
11日,省教育廳下發了《關于2010年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有關工作的通知》出臺10條規定。其中,走讀學生到校時間,小學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小學、初中除學年末組織學生進行一次考試外,不再組織學生進行考試。
-10條規定(部分內容)
2010年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招生繼續按照“免試、就近、劃片、分配”的原則進行。
進城務工農民工隨遷或同住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接收為主”的“兩為主”原則。
農村地區(包括縣城)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除可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向自愿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城市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除可嚴格按“一費制”標準收取教科書和作業本費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學生收取費用。
嚴格控制班容量,逐步解決“大班額”問題。切實規范中小學生作息時間,小學生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包括自習)不超過6小時,初中不超過8小時,小學生取消早晚自習。
各市、縣都要建立區域內城鄉間、學校間校長和教師交流制度,要將省、市示范高中50%以上的招生指標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學校。
公辦普通高中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要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宣傳本地、本校高考(論壇)成績。
嚴禁中小學教師私自雇人代課,嚴禁中小學教師組織進行有償家教或集中辦班、補課等。
除經省教育廳批準的學校或班可面向全省招生外,任何學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
如轄區內發生多起嚴重違規行為,一經查實,除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校長進行行政處理,或建議當地黨委、政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教育局長進行誡勉談話或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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