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大力推進素質教育,根據相關部門的精神,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內蒙古中小學教學行為、招生行為、評價行為、收費行為等各類辦學行為。特別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高中跨盟市招生、優質高中指標分配、有償補課等方面 提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該《意見》進一步加大了查處違規辦學行為的力度。其中,凡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不規范辦學行為未引起高度重視,不作為、不能及時制止和糾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自治區教育廳將予以通報批評。凡存在違規辦學行為不能及時制止和糾正的旗縣區,不得參與“學校管理先進縣”評選。在教學、招生、考試等教育教學活動中,實行校長責任制和問責制。對存在亂招生、亂辦班、亂補課、亂收費問題而不能及時糾正的學校,一經查實,除通報批評外,凡有自治區級、盟市級(示范)優秀學校等榮譽稱號的由授予部門取消榮譽稱號;取消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長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對情節嚴重者,建議相關部門免去其校長職務。對以營利為目的,強迫、動員、暗示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的在職教師,不得參與各類晉級、晉職和評優活動;凡有自治區級、盟市級優秀教師、教學能手、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由授予部門取消榮譽稱號;凡聘任為高級職稱的要降低職務聘任崗位;義務教育階段教師違規補課,取消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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