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鄉新區一體化學校經費使用細則(試行)
為落實《北京市中小學建設三年行動計劃》(京政發〔2012〕26號)和《北京市城鄉新區一體化學校建設管理辦法》(京教基二〔2012〕12號),推動城鄉新區中小學建設工程實施,加強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市中小學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實施中推進城鄉新區一體化學校建設工程里按照“一個法人、一體化管理”運行的學校。
第二條 城鄉新區一體化學校建設的目標是:通過引入優質的教育資源,在農村、城鄉結合部和城市發展新區建設一批優質中小學校,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保障學位供給、提升區域教育質量。
第二章 建設內容和資金分配原則
第三條 重點在農村、城鄉結合部、城市發展新區及基礎教育薄弱地區建設60所左右一體化學校。一體化學校建設內容包括:資源輸出學校教學設施設備建設、課程改革實驗、教師培訓及相關人員費用。資源輸入學校教學設施設備建設。
輸入學校建設方案應在輸出學校的指導下制定,方案應與輸出學校的辦學理念、文化相一致,所有學校建設標準應符合《北京市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細則》的要求。
第四條 城鄉新區一體化學校篩選和資金分配原則和條件:
(一)學校屬于中小學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內重點建設的學校。
(二)學校建設要與區域教育布局相適應,重點考慮學位緊張、優質資源緊缺的城鄉結合部,中心城市人口疏解區及城市功能拓展區。
(三)學校年內可以完成基建任務,一體化管理落實到位,當年可以招收新生。
(四)資源輸出學校與資源輸入學校要有積極性,能主動參與,并得到區縣財政、教委的認可和支持。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輸入、輸出學校負責本校項目建設、管理、實施、教師培訓等具體工作,并及時申報預算方案。
第六條 區縣教委負責城鄉新區一體化輸入、輸出學校一體化協議的簽訂及實施,按程序組織學校完成設備采購和安裝調試,制定季度實施計劃以及學校建成后的運行方案并具體落實,會同區縣財政初步審核項目預算方案,及時將預算方案報送市教委。區縣財政負責會同區教委初步審核項目預算方案,并會同區縣教委做好經費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教委負責審批區縣上報的城鄉新區一體化學校名單,組織學校建設方案的評審,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建設進度以及一體化實施情況,承擔工程日常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工作,指導監督一體化進程的落實;審核各區縣申報的項目預算方案,并及時報送市財政局審批。市財政負責審核項目預算方案,結合財力情況,提出預算安排意見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下達預算。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市級給予優質資源輸出學校每校每年200萬元經費支持。對輸入學校的經費支持將根據學校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招生規模、辦學條件達標所需經費實際情況,以及區縣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
第九條 資源輸出學校項目預算方案中申報系統開發、網站建設、系統集成等涉及信息化建設或改造的,報區縣經信委審批。
第十條 輸出學校補助經費除用于教學設施設備建設外還可用于輸出學校派出教師的交通補助、通訊補助、輸出學校外聘教師、輸入輸出學校雙方教師培訓費用。經費不得用于出國培訓。
第十一條 本區縣內或城六區之間輸出學校對派出教師交通補助每人每月不超過600元、通訊補助每人每月200元。城六區對遠郊區縣輸出校外派教師交通補助每人每月不超過1000元、通訊補助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二條 輸入學校經費用于學校設備設施類建設,不得用于人員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輸入學校預算項目由市級統一組織評審,涉及信息化的,需經市經信委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資金使用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及評審結果執行。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等原因,確需預算調整的,經費使用學校和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五條 根據管理職責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凡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要按照政府采購程序,嚴格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六條 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資產,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及時進行相關賬務處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七條 經費使用學校和單位執行中形成的項目結余資金要按照市和區縣有關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加強對項目結余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城鄉新區一體化輸入、輸出學校項目經費納入市財政監督檢查范圍,并作為各年度重點審計項目。市教委、市財政局將按照經費管理使用規定對資金的使用監督檢查。區縣教委、財政局要加強對經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合理安排使用經費。經費使用學校和單位要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九條 各區縣教委、項目學校定期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報送市教委,市教委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備案。市教委和市財政局適時對區縣和學校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條 對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經費等違法行為的,市財政局會同市教委等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與北京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3年6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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