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學數字校園實驗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加強對北京市中小學數字校園實驗項目的管理,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見》(京教研〔2008〕2號)和市教委《關于開展中小學數字校園實驗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9〕17號)》、《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0〕1956號),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數字校園建設是為了有效支持學生學習、創新和轉變教學方式,以面向服務為基本理念而構建的數字化校園信息化環境。通過進一步鞏固中小學校信息化建設成果,健全信息化管理與運行機制,整合學校各類資源,推動信息技術在教學、科研、管理與服務中的深層次應用,提高教育質量,提升學校核心競爭力,實現學校科學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教委確定的數字校園實驗學校。
第二章 項目建設內容
第四條 “十二五”期間,全市范圍內計劃建成100所數字校園示范校。數字校園示范校建設內容包括:
(一)基礎網絡設施:主要包括網絡接入設備、網絡設備、服務器、臺式機、終端手持設備等設施。
(二)教學環境和教學裝備:主要包括多媒體教室、教室備課室、計算機教室等集成教學環境。
(三)校園門戶網站:主要包括學校介紹、校務信息、教學科研展示、師生社區等模塊。
(四)教育資源系統:主要包括備課資源庫、課程資源庫、網絡學堂、考試題庫、數字圖書館等。
(五)學校業務系統:主要包括教學管理系統、自動化辦公系統、教研平臺、學習支撐平臺、家校聯系平臺等。
第三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五條 數字校園實驗項目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強化監管、提高效益”的原則,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教委負責制定相應的政策、技術標準、評估規范,對實驗校進行審批。
第七條 各區縣教委具體負責本區縣數字實驗學校項目推進,做好本區實驗校工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八條 各實驗學校負責本校的數字校園實驗項目的管理、實施及后期應用工作。
第四章 數字實驗學校認定
第九條 北京市中小學數字校園實驗學校統一由市教委認定。市教委通過組織專家組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實地考察等形式開展數字校園實驗學校評審工作,并確定學校名單。
第十條 各區縣教委組織數字實驗學校的初審與推薦工作。
第十一條 中小學數字校園實驗學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校園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高速接入北京教育信息網,實現“班班通”。
(二)安裝使用市級統配的信息化管理軟件。(包括:CMIS、卡管系統、高中新課程管理系統、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系統、中小學辦學條件管理系統等)
(三)學校信息化管理制度健全。
(四)在市級各項信息化應用評比中成績優秀。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市教委定期對各實驗校的項目進展進行核查;同時,組織專家深入數字校園實驗校進行指導,進行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及交流,搭建“專家-實驗校”溝通平臺。
第十三條 各區縣教委會同區縣財政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本區數字校園建設的整體規劃,指導各個實驗學校有計劃、高質量的實施數字校園建設,努力體現本區特色。
第十四條 各實驗學校項填寫《北京市中小學數字校園實驗學校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并編制項目預算。任務書作為項目執行和驗收的重要依據。各實驗學校根據批復任務書內容和項目預算開展項目建設,建立健全項目文檔和過程資產,做好文字和影像資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
第六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北京市中小學數字校園實驗項目所需經費納入市、區(縣)兩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十二五期間市級根據中小學數字校園建設整體規劃,分批對納入數字校園實驗項目的中小學校給予每校不高于200萬元經費補助,用于支持和引導項目實施。市級補助不足部分由區(縣)及學校根據實際需求和財力合理安排項目經費。
第十七條 市級補助預算申報程序
(一)經市教委認定的數字校園實驗學校,按照項目預算評審要求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經區縣教委初審后,由區縣教委匯總報區縣財政局審核并進行財政預算評審,涉及信息化內容須經區縣經信委評審。
(二)各區縣教委和財政局根據各實驗學校編制的項目預算,明確市級補助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向和內容,向市教委申請市級補助經費。
(三)市教委對區縣預算項目進行匯總、審核,向市財政局提出預算申請,經市財政審核批復后下達預算。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的主要用途:
(一)設備購置費: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為此發生的運輸、包裝、裝卸安裝費用。
(二)軟件開發購置費: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必需采購的系統軟件、應用軟件、數據庫軟件、中間件等購置費用;與項目相關的軟件設計、開發、測試等費用。
(三)網絡工程建設費:是指綜合布線、機房建設、光纖建設、系統集成等費用。
(四)數字資源建設與使用費:是指數據的加工、采集和購置,以及使用培訓等費用。
(五)信息化建設監理費用。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在項目進行的前、中、后期對實施進程、資金使用情況以及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理,監理單位要定期向實驗校匯報項目進展情況。區縣教委要定期匯總項目進展情況,并向市教委匯報。
第二十條 各區縣教委、財政和學校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教委、財政要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跟蹤監測,及時反饋項目實施中出現的資金管理問題。于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實施的總體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由市教委統一報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教委和學校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執行,專款專用。項目預算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確需預算調整的,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及預算管理要求履行報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 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如有結余資金,要按照有關結余資金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按照《北京市市級信息系統升級改造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財政局等單位的有關文件規定,項目實行三級驗收機制。
(一)各實驗學校根據任務書的內容自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區縣教委提請驗收。
(二)區縣教委驗收合格后將驗收結果統一匯總市教委。
(三)由市教委組織專家對所有實驗學校建設項目進行整體驗收,驗收應在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加強績效管理和監督,開展績效評價,定期指導區縣、學校報告活動的進展情況,定期監控分析實驗校項目進展情況;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市教委和市財政局適時對區縣和學校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與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所管轄的數字校園實驗校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3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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