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
三年行動計劃(2013年—2015年)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及《首都教育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范和加強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取得實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三年行動計劃(2013年-2015年)》(京教人〔2012〕15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計劃以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為重點,促進中青年拔尖人才成長,建設一支學科領軍人才隊伍,為全面實現首都教育現代化、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證。主要任務:通過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引進100名左右高端領軍人才,培養100名左右長城學者,聘請一批國內外知名學者指導學校學科建設等工作,培育500名左右優秀青年人才,大力提升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隊伍的素質和水平,全面提高北京市屬高等學校辦學質量。
第三條 本計劃在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范圍內實施。市教委安排專項經費保證本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 項目建設內容
第五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計劃由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長城學者”培養計劃、特聘教授計劃和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計劃共4個計劃構成。主要包括:
(一)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根據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在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需求的學科領域,設置引進崗位。
(二)“長城學者”培養計劃
旨在面向國家和首都發展需要,與高校學科專業布局調整相適應,與高校重點學科和新興交叉學科建設相結合,3年內在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教師中遴選100名左右品德高尚、勇于實踐、敢于探索、富有創新精神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通過重點培養,使其成長為學科領軍人才。
(三)特聘教授計劃
特聘教授崗位一般應設置在國家級及北京市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大攻關項目,以及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需求的學科領域。
(四)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計劃
旨在構建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梯隊,在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等重點學科領域和高等教育管理一線,3年內培養和支持500名左右優秀青年人才,使其成長為學科領軍后備人才和專業化高級管理人才。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實行市教委、高等學校和項目責任人三級管理,以項目責任人為基礎,以項目所在的院校為依托,市教委統一領導。
第七條 市教委負責制定實施規劃、經費預算、實施方案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負責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組織項目申報、立項評審、檢查、驗收、評價和績效考評,并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八條 高等學校負責對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并按照要求組織項目的申報、論證、管理與驗收,科學合理使用建設資金,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第九條 項目責任人負責具體落實項目的建設任務,全面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按批復的經費預算執行,及時做好項目總結、驗收、宣傳展示推廣項目建設成果及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第四章 項目申報立項
第十條 根據《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三年行動計劃》(京教人〔2012〕15號)要求,市教委布置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項目相關申報工作要求,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市教委組織立項評審后正式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立項程序如下:
1.市教委發布工作通知;
2.高等學校根據市教委通知要求組織項目申報;
3.市教委組織項目立項評審并以文件形式將項目名單下達至項目所在高等學校;
4.經市財政局審定項目經費方案后,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
1.符合《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三年行動計劃》要求;
2.目標明確,內容詳實,計劃可行。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項目,實行學校統一領導下的項目責任人負責制。
第十四條 項目所在學校應有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項目的規劃、論證、管理等工作,并加強對項目的統籌及監督,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建設經費和預期目標。項目所在學校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任務完成和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1.負責項目經費管理,為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2.負責對項目執行中形成的國有資產和研究成果管理;3.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審查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申報書)、調整方案以及項目其他上報材料;4.接受市教委的指導、檢查和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協調、經費使用,并及時向所在院校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項目終期總結報告等。
第十六條 項目計劃任務書(批準的項目申報書)是項目實施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計劃項目建設目標、內容、進度安排及項目責任人不得隨意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確需調整或變更的,項目所在學校應按程序向市教委報告并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責任人年底前應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報項目所在學校管理部門,經學校審核后向市教委報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項目工作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行為人員,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批評,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二)對于在項目申請、立項評審、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不端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計劃任務并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項目任務并追回專項經費、在一定時間內不能申請市教委計劃任務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三)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市教委可以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責任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參與市教委計劃任務等處理。
第六章 項目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計劃項目由市教委聯合相關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和完成后組織專家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情況檢查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不定期隨機檢查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檢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檢查采取收取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進入項目單位實地驗收兩種形式進行。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1.項目進展情況;2.資金的使用情況;3.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組織實施不力或未經批準自行調整建設內容的,市教委有權調整或終止項目建設計劃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周期根據各類項目要求確定,實施期滿需要接受驗收。
項目驗收采用項目單位報送項目總結報告,或進入項目單位實地驗收兩種形式進行。
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為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計劃任務書調整方案和項目結題驗收總結報告等。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1.目標和任務的實現情況;2.實施效果,取得的標志性成果以及經驗分析,對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按照項目類型有所側重;3.項目管理情況;4.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結果將由市教委在系統內予以公布。
第七章 項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成果歸項目所在學校所有,學校應按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項目科學數據庫、項目報告檔案,按照市教委有關數據共享的要求和項目信息管理規定要求,按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和數據庫等,均應中英文標注“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計劃項目(The Import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igh-Caliber Talents Project of Beijing Municipal Institutions)”。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年)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根據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強教深化計劃資助的項目按《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強教深化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改稿)》(京教人〔2008〕20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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