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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屬高學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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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屬高學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高等教育發展戰略,促進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持續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完善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深入推動北京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根據《關于進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文件精神,規范和加強建設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經費使用效益,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項目(以下簡稱“科技創新項目”)以項目驅動為模式,按照“擇優支持、重點建設、提升能力、服務社會”的原則,鼓勵高校推進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依靠科技創新推動文化傳承,通過協同創新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完善高校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本質要求,著力提高高校自主創新成果質量和水平,培養造就一大批拔尖科技創新人才,全面推進北京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形成有力支撐、服務國家和北京整體發展與建設的新局面。

第三條 科技創新項目是指由市財政教育經費專項支持,經費管理按照《北京市市級教育經費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五條 科技創新項目包括:學科建設水平提升項目、科研計劃項目、科研基地建設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四大類。

第六條 學科建設水平提升項目是指為深化學科建設,建設開展科學研究和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科技和學術高地而設立的計劃項目,包括:學科群建設、北京市重點學科建設(含重點支持的學科)、北京市交叉學科建設、學科帶頭人和團隊建設、服務國家特殊需求博士點建設項目,主要用于資助學科帶頭人、科研人員及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進行條件和環境建設,以及學科的運行、管理、培訓、調研、交流、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科研計劃項目是指為強化科學研究,培育高水平科研力量而設立的計劃項目,包括重大科研專項計劃項目、科技計劃與社科計劃項目、科技領軍人才培育項目。主要用于資助開展應用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提升教師教育教學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力求取得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標識志性研究成果,為高校學術持續發展培養和儲備優秀人才,以及具有國際、國內和首都科技領先地位的科技領軍人才。

第八條 科研基地建設項目是指為加強科研基礎條件與平臺建設,提高協同創新和科技支撐能力而設立的計劃項目,包括:北京實驗室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地建設、文化傳承研究中心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協同創新中心等計劃項目。基地建設以項目驅動為模式,主要支持基地開展協同創新、自主創新、集成創新的研究工作,持續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社會服務能力和文化傳承能力,培養高水平創新人才,促進科技資源與學科資源共享。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創新能力提升計劃項目。主要支持高校密切結合北京發展需要,加強與企業、行業合作,推動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實現轉化,更好地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同時進一步發揮北京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技術轉移中心和北京市大學科技園建設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貢獻力,為產業結構調整、行業技術進步提供持續支撐和引領。

第三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十條 科技創新項目實行市教委、高校和項目組三級管理。

第十一條 市教委負責科技創新項目的整體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科技創新項目的實施規劃、制定預算分配方案和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項目立項評審、檢查、驗收。

第十二條 高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要求,組織好項目的規劃和管理,組織項目的申報、論證、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指導科學合理使用建設資金,保證項目工作任務按期完成。

第十三條 項目組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的組織和實施,并合理安排使用項目經費,做好項目總結、驗收、績效考核以及項目成果的應用與推廣等工作。項目負責人須及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報告、組織結題驗收工作等。

第四章 項目申報立項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項目立項要面向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結合學校重點建設任務;立項項目要制訂明確的績效考核指標和年度工作目標。

第十五條 根據年度工作要求和項目指南,市教委向學校下達建設項目申報方案。學校根據方案組織各項目組進行項目論證,提出項目工作計劃,填寫項目建設申報書。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計劃任務書(批準的項目申報書)是項目實施的主要依據,項目計劃任務書由市教委批準或備案審核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所在高校應有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項目的規劃、論證、管理等工作,并加強對項目的統籌及監督,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建設經費和預期目標。項目所在高校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任務完成和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1.負責項目經費管理,為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2.負責對項目執行中形成的國有資產和研究成果管理;3.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審查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申報書)、調整方案以及項目其他上報材料;4.接受市教委的指導、檢查和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建設目標、內容、進度安排及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年底前應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報項目所在學校管理部門,經學校審核后向市教委報項目年度工作總結。

第六章 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條 市教委負責科技創新項目的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高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年度檢查,項目的檢查及驗收報告報送市教委。

第二十一條 中期檢查是對科技創新項目執行的進展情況、標志性成果的階段進展情況以及經費到位、使用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時間,原則上安排在項目年限中期。

檢查內容主要有:1.項目的進展情況;2.經費的使用情況;3.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對于在中期檢查中發現的組織實施不力或未經批準自行調整項目主要工作內容的,市教委有權調整或終止計劃項目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科技創新項目資助期限結束后6個月內,項目負責人需將驗收總結報告提交學校管理部門,學校管理部門組織自我評估后向市教委匯報,市教委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驗收的主要內容是:1.項目績效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2.取得的標志性成果以及經驗分析;3.項目管理情況;4.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科技創新項目依托高校應接受市教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財政局組織的績效考評。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除合同或協議各方事先約定以外,科技創新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研究報告、咨詢報告等均應明確標注資助項目名稱。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以及無形資產使用和經營生產的經濟效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項目科學數據庫、項目報告檔案,按照市教委有關數據共享的要求和項目信息管理規定要求,按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 日起施行。《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與研究生教育創新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京教財〔2010〕47號同時廢止。學校自主申報的專項項目立項由學校負責,實施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和修訂。各高校須依據此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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