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學生杰出創業項目成長激勵金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我市大學生的創新水平、創業能力,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意識、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優秀人才,切實激勵和扶持高校學生自主創業,特設立"天津市大學生杰出創業項目成長激勵金"(以下簡稱"激勵金")。
第二條 激勵金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聯合設立。
第三條 激勵金對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進行直接資助。對于創業成功者,鼓勵其以捐贈方式將激勵金等額回報;對于創業失敗者,不再回收激勵金。
第二章 激勵金的監管和評審
第四條 獎勵與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激勵金設立市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有關領導和高校專家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激勵金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學生處。激勵金由天津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監管小組負責監管。
第六條 每年定期召開激勵金評審會和表彰會。
第七條 對受到激勵金資助的創業項目進行為期兩年的追蹤,動態掌握項目發展的后續情況,及時發現成功典型。
第八條 受到激勵金資助的創業企業在受助后兩年內,應每年將資金使用情況向基金監管小組進行報告。
第三章 評選范圍、獎勵標準、評選條件
第九條 評選范圍
申報人為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和畢業兩年之內的學生。
第十條 獎勵標準
每年評選特等獎10個,分別給予3萬元激勵金支持;優秀獎20個,分別給予1萬元激勵金支持。原則上鼓勵獲獎項目進入天津市大學生創業項目孵化園,享受基地的優惠政策和服務。
第十一條 評選條件
(一)申報項目具體條件
創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創新性較強,成長性較好;產品或服務項目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已依托申報項目合法注冊企業,或項目具備注冊企業的條件。
對于科技類、創意類、農林類和社會服務類的創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二)項目申報人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嚴于自律、誠實守信、品格高尚,積極投身社會實踐及和諧校園建設,在校生本學年內未受過處分。
2.勤奮學習、善于思考、積極實踐、勇于創新,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3.是已創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或申報人具備創辦公司或合伙創辦企業的條件。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創業項目由項目負責人申報,學校初審并推薦,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由市評審委員會最終評審確定。
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制定實施細則,成立由主管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和人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學校一級評審。每年12月份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向所在學校提交《天津市大學生杰出創業項目成長激勵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學校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市激勵金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產生特等獎和優秀獎名單,并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報市激勵金監管小組備案。
第十四條 申報評選須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大學生杰出創業項目成長激勵金申請表》。
(二)項目計劃書。每個創業項目須要提交一份完整、具體、深入,可行性和操作性俱佳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格式:頁面為A4紙,正文字體為四號宋體字。具體內容應包括:項目摘要、產品或服務、市場與競爭分析、營銷策略、產品或服務運作計劃、人員及組織結構、財務情況、計劃進度。
(三)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若已注冊)。
(四)各類獲獎證書復印件(經學校審核蓋章)及其它證明材料。
第五章 宣傳與表彰
第十五條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公布"天津市大學生杰出創業項目成長激勵金"獲得者名單,并適時召開表彰大會對獲獎個人和團隊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獲得激勵金并創業成功者,有義務參與和協助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組織的創業典型宣傳和經驗介紹等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起實行,2016年11月結束。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學生處負責解釋。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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