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吸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提升我省高校創新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水平,培育更多的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科技廳《山西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進行高新技術研發,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實現高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功能的重要基地。任務是圍繞國家和我省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開展創新性研究,提升高校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服務能力,培養創新型人才,提高學科建設水平。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高等學校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施“優勝劣汰、滾動發展”的運作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山西省教育廳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省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制定相關的政策和規定。
(二)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導和監督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三)審批重點實驗室立項、重組、合并和撤消。
(四)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五)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驗收和評估。
(六)為重點實驗室提供部分引導性的建設經費。
第五條 依托高校是重點實驗室建設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校領導負責的,相關部門參加的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提供開放運行經費和其他配套條件和后勤保障,設立重點實驗室主任基金。
(三)負責遴選、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候選人,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依托本校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強化對重點實驗室的過程管理,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組織做好驗收與評估的相關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建設方向和目標明確。建設方向符合國家和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在所屬學科領域居國內先進水平,特色鮮明。具備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務或工程項目,進行跨學科綜合研究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能夠廣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二)在所從事的研究領域內有國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和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有一支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敢于創新的優秀研究群體;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
(三)具有一定面積的研究場所和一定規模的研究實驗手段(實驗室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對集中;比較先進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部分純基礎學科除外)。有穩定的管理、技術人員隊伍與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高校應保證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每年不低于10萬元),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后勤保障和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五)一般應以國家和省重點學科為依托,并符合重點實驗室發展的總體布局。
第七條 符合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可根據有關要求,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山西省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申請書》,依托高校對建設申請書進行審核,確保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并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意見,以依托高校名義向省教育廳申報。
第八條 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高等學校提交的《山西省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通過評審論證的重點實驗室,須由依托高校填寫《山西省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并正式行文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后,批準立項建設。《計劃任務書》是建設項目實施的基本文件和購置設備、評估、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 依托高校應根據《計劃任務書》的要求為重點實驗室安排建設、配套資金以及必要的運行費用。重點實驗室建設應列入依托高校重點學科建設和發展計劃。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經費,主要用于購置儀器、設備、軟件等。大型儀器、設備、裝置以及基本建設應采用招投標方式進行。重點實驗室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要盡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必須新建或擴建的,應納入依托高校的預算內基本建設計劃,提前或同步進行安排。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負責人根據計劃任務書組織建設。依托高校必須保證建設期限內重點實驗室負責人、研究骨干和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對連續半年不在崗的重點實驗室負責人,依托高校應及時調整并書面報告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堅持“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基本原則,在建設期間應充分考慮網絡建設、管理體系建設以及對外開放平臺建設,鼓勵探索有利于科技創新的新型科研組織形式。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全面工作。重點實驗室可以設立一名專職副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立專職秘書,協助做好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重點實驗室主任的基本條件是:(1)本領域知名的學術帶頭人;(2)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原則上任期為5年,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高校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以及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和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重點實驗室主任要在會議上向學術委員會委員作實驗室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托高校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的基本條件是:(1)學術造詣高,是在一線工作的國內外知名專家;(2)年齡不超過70歲。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依托高校聘任,報省教育廳備案。學術委員會委員的年齡不超過60歲,任期為5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的課題制管理,課題負責人由主任根據需要聘任,課題組成員由課題負責人聘任;重點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規模一般不少于30人,要重視高層次人才引進,積極聘請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要根據其研究方向設置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與學術交流,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依托高校要提供配套條件和基金,逐步擴大開放研究和流動人員的比例。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鼓勵國內外企業、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不同形式向實驗室捐贈儀器設備、設立訪問學者基金和研究生獎學金等。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基金由實驗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創新思想的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崗位補貼、績效獎勵等。主任基金在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中列支,一般不低于運行經費的60%。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國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凡涉及實驗室工作、成果的,在論文、專著等發表時,也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并提高利用率,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都要對外開放。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強化各類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加強網絡建設,建立獨立的網站或網頁形成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檔案與保密管理,對重要資料做好保密工作和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依托高校應當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報省教育廳備案。建設期內的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山西省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報》報送我廳。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兩年。建設期滿依托高校應向省教育廳報送《山西省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書》申請驗收。我廳根據驗收申請書對儀器、設備、隊伍建設情況、建設經費使用情況及依托高校的配套及支撐條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定是否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檢查的重點實驗室,省教育廳將組織驗收專家組進行驗收。重點實驗室驗收實行回避制度,依托高校人員和聘任的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二十五條 驗收專家組按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以及驗收申請書,聽取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進行實地考察,對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目標、水平、可持續發展、實驗條件、科研及人才培養能力、建設經費使用和儀器配備以及開放運行和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專家組意見。
第二十六條 依據專家組驗收綜合評議意見,并確認可以解決專家驗收中提出的各項問題后,省教育廳發文批準重點實驗室通過驗收,并掛牌正式開放運行,同時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七條 省教育廳每五年對重點實驗室評估一次。按照優勝劣汰的機制,對被評估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優先推薦申報教育部或省重點實驗室。對評估不達標的重點實驗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予以撤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山西省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Higher Education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單位)in Shanxi Province”。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山西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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