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設置與管理,落實和擴大高校專業設置自主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教高〔2012〕9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校設置和調整專業,應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主動適應國家和山西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主動適應知識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學科發展需要,主動適應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高等教育需求;應符合學校辦學條件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科學定位、錯位發展、辦出特色,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條 省教育廳統籌協調高校的專業設置調整工作,對高校的專業設置調整,實行與社會需求、學校發展規劃、優勢與特色等相結合的宏觀調控管理,建立專業設置動態調整機制,提高人才培養適應性。
第二章 專業設置與調整
第四條高校設置專業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
(二)有相關學科專業為依托;
(三)有穩定的社會人才需求;
(四)有科學、規范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五)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必需的專職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六)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用房、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實習基地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制度。
第五條 高校應嚴格控制設置以下專業:
(一)不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的專業;
(二)社會需求不大、就業前景不好的專業;
(三)學校現有辦學條件不足、基礎不實的專業;
(四)全省重復設置過多的專業;
(五)國家控制布點專業。
第六條 專業設置和調整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經高校申請,省教育廳審核或審議后,由教育部備案或審批。經教育部批準設置或調整的專業,可從申請次年起開始招生。教育部設專門網站作為本項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務與管理平臺。
第七條 高校應對設置專業實行總量控制。舉辦本科教育未滿三年(含三年)的高校,年度新增專業數不超過5個,且不得增設尚未列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以下簡稱《專業目錄》)的新專業和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其它高校年度新增專業不超過3個。
鼓勵高校對專業進行動態調整,不斷優化專業結構,強化發展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的吻合度。現設專業連續五年不招生的,原則上按撤銷專業處理,對生源不足和就業率不高的專業要進行調整和改造。
第八條高校根據《專業目錄》設置和調整專業,經以下程序辦理: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教育部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校基本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
(二)高校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在教育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滿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省教育廳。
(四)省教育廳對高校提供的專業備案材料、公示期間所提意見、高校研究處理情況等進行形式審核。省教育廳根據需要每年抽取若干申報專業進行實地考察。審核通過的專業中,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報教育部審批,其它專業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條 高校設置尚未列入《專業目錄》的新專業(以下簡稱新專業),經以下程序辦理: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教育部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校基本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以及該專業與所屬專業類中其它專業的區分情況和專業基本要求。
(二)高校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在教育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在公示期間教育部委托相關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新專業的科學性、可行性以及專業名稱規范性提出意見,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滿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省教育廳。
(五) 省教育廳召開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會議,進行審議。根據審議情況確定擬同意設置的專業并進行匯總,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條 高校調整專業(含調整專業名稱、學位授予門類或修業年限)須在妥善安排擬調整專業在校學生培養工作前提下進行,辦理程序參照第八條。如調整專業名稱,原則上僅限在同一專業類中調整。被調整的專業按撤銷專業處理。撤銷專業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如調整學位授予門類或修業年限,須在《專業目錄》允許的范圍內調整。
第十一條 高校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緊密結合產業需求,在高年級靈活設置專業方向。專業方向的內涵應與本專業密切相關,確屬該專業研究方向和服務面向的合理延伸。《專業目錄》中所列專業不得作為其它專業的專業方向。嚴格控制以“專業(專業方向)”的形式進行招生,除特殊需要經省教育廳批準之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一律不得設置專業方向。
第三章 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
第十二條高校應設立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或在現有專家組織中增加專業設置評議職能。
第十三條高校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對本校設置和調整的專業進行審議。
第十四條省教育廳組建省級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以及山西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社會人才需求、專業布點等情況,對高校增設和調整的專業進行審核、審議。
第四章 專業設置監督檢查評估
第十五條高校應建立和完善專業建設質量保障機制,開展專業自評工作。鼓勵高校引入專門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
高校應高度重視新設專業的前期基礎建設,保證新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在首次招生后、沒有畢業生之前,對新設專業進行年度檢查,在學校教學質量年度報告中發布專業建設質量年度報告,并在其中以專門條目公布新設專業年度建設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根據各專業教學質量國家標準,對高校專業設置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評估。在新設專業招生前,省教育廳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新設專業辦學條件檢查評估,視檢查評估結果準予新設專業招生或暫緩招生。在新設專業首屆學生進入畢業學年時,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新設專業辦學質量檢查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新設專業繼續招生、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和暫停招生的依據。
第十七條建立高校專業辦學質量與招生計劃協調機制。高校設置的專業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等情況,省教育廳將責令有關高校限期整改、調減其招生計劃,直至暫停招生。
第十八條未經備案或審批同意設置的專業和專業方向,不得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置專業、專業方向或經查實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廳予以公開通報批評,所設專業、專業方向視為無效;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增設專業和專業方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普通本科高校、獨立學院的本科專業設置與管理工作。各高校可依據細則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省教育廳。省教育廳2002年發布的《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晉教高[200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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