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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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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遼寧省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做好“本科教學工程”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號)和《普通本科學校創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試行)》(教高廳〔2012〕4號)的文件精神,加強我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工作,培養大學生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結合我省高等教育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是促進高等學校轉變教育思想觀念,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強化創新創業能力訓練,提高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在創新基礎上的創業能力的需要。

第三條 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實行兩級管理。省教育廳負責確定項目的類別、數量和經費額度,制定項目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立項和抽查驗收;項目實施高校負責項目的經費配套、組織實施、結題驗收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高度重視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對推動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意義,構建創新創業能力訓練體系,制定相關政策和制度,建立與本計劃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將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

第五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以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為突破口,按照“興趣驅動,自主實踐、注重過程”的原則,注重培養學生創新思維、創業意識和實踐動手能力。

第六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通過開展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引導廣大學生在本科階段進行科學研究與發明創造的訓練,引導學生正確理解創業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正確理解創業與職業生涯發展的關系,提高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實現學業、就業、創業、事業的有機結合,建立“開拓創新、誠實守信、團結協作、勇擔風險、容忍失敗”的創新創業文化氛圍。

第七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與行業、企事業單位密切結合,建立“教學與科研互促、教師與學生互動、課內與課外滲透、自主與引導結合、創新與創業銜接、學校與企業對接、創業與就業統籌”的創新創業教育模式,推進以學生為主體的創新創業教育教學改革。

第八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從課程建設、學生選課、考試、學分認定、靈活學籍管理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尤其要開設有助于開展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的選修課程。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成立“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及教務、科研、學生、就業、團委等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開展,制定管理辦法和配套政策,正確把握工作方向,高效協調相關部門工作,保障相關工作順利進行,并將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的日常管理工作納入本科生教學管理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成立“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專家組,對省級創新創業訓練項目進行評審、指導、檢查和驗收,專家組成員由領導小組聘任。

第四章 選題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重點資助選題適當、思路新穎、具有創新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術路線可行、實施條件有保障的創新項目;重點資助選題范圍適當,目標內容清晰明確,技術或商業模式有所創新,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商業價值和市場前景、實施條件有保障的創業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人限定在全日制本科在讀學生,四年制一般應以2至3年級學生為主,五年制一般應以2至4年級學生為主。其他年級的學生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但一般不能作為項目主持人。項目申報人需學有余力,對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具有濃厚興趣和較好素質;指導教師需具有較好的科研、技術開發和與企業合作的基礎;項目申報單位能提供良好的資源平臺和條件。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須填寫《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申請書》,逐級申報,學校以答辯等形式進行初評、復評,確定入圍省級創新創業訓練項目名單,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并將最終結果報送省教育廳。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確有必要變更研究內容、變動參加人員、變動結題時間的項目,項目主持人要提前向學校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批準后方可變更,同時報省教育廳。

第十五條 項目主持人根據項目進展程度,在學校規定的中期檢查期限內自主申請檢查時間,或按學校統一公布的檢查時間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不合格者,終止經費投入;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者,可適當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能超過項目主持人的畢業年限,否則應取消項目主持人資格。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為確保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的順利實施和項目水平,我省對各高校的省級項目按照一定標準予以資助,各高校須對每個省級項目進行1:2的資金配套和1:3的校級項目配套。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的經費由承擔項目的學生使用,教師不得使用學生項目經費,學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高校、學生、指導教師簽訂項目合同書和承諾書后,學校下撥50%的項目經費。中期檢查合格者,學校繼續投入50%的余額經費,項目完成特別優秀者可追加經費投入。獲批參加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的學生在指導教師指導下自主使用項目經費。經費主要用于資助項目實驗費、資料費、調研費、耗材費、論文版面費、會議費、差旅費及創業實踐相關費用等,經費支出要符合學校財務管理規定。

第六章 結題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主持人需認真填寫《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結題報告書》,對項目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一)創新訓練項目的結題內容包括:研究過程、財務執行情況、團隊成員分工和合作情況、研究報告情況、研究過程日記的完整情況、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績和收獲、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有哪些問題尚需深入研究、研究工作中的困難和建議、發表論文和獲得專利情況等。

(二)創業訓練及實踐項目的結題內容包括:商業計劃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虛擬企業運行報告、企業實踐報告、創業報告等;財務執行情況;團隊成員分工和合作情況;創業訓練過程日記的完整情況,創業訓練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創業訓練工作中的困難和建議,創業訓練成果等。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高校組織對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進行結題答辯,并對結題報告進行評審。同時,需做好學校項目的總結工作,包括每屆學生參與訓練計劃的情況總結、調查報告、創新案例、管理文件等。結果匯總后,報送我廳。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學生參加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和科技創新活動。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建設專兼職結合的指導教師隊伍,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廣大教師指導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高校應建設項目實施的交流平臺,建立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網站,通過學術會議、學術沙龍、創業競賽、創業模擬、創業沙龍等形式,組織項目學生開展創新創業交流,促進教師指導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學校省級以上教學基地、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工程實踐中心、大學科技園等作為本科生的創新創業訓練實踐基地,向參與項目的學生免費提供儀器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相關部門要積極為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的實施提供完善的保障、服務和支持。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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