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對惠安縣下達指標要求初三在校學生分流進中等職業學校情況的通報閩教綜〔2009〕18號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近期,因泉州市的惠安縣下達指標要求初三在校學生分流進中等職業學校就讀,造成不少學生及學生家長信訪,央視早間新聞欄目、《福建日報》等眾多新聞媒體對此陸續進行了報道。據查,惠安縣教育局去年底發出通知,向所屬各中學下達占初中畢業生總數8%比例的縣內中等職業學校保送生任務,并規定保送生被錄取后不再參加全縣統一組織的畢業考試和升學考試,縣教育局將對沒有完成任務的后進中學予以通報批評。惠安縣這種硬性攤派中職學校保送生任務的行為,引起了學生家長、初中教師的不理解和強烈反彈,也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針對惠安縣的錯誤做法,我廳曾于今年2月份和4月份分別下發了《關于確保初中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通知》(閩教基〔2009〕10號)和《關于督促做好“初二后分流”整改工作的通知》(閩教辦基〔2009〕11號),督促惠安縣按照《義務教育法》的原則規定立即進行整改。省政府領導也多次批示,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情況、嚴肅糾正。惠安縣委、縣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召開了專題會議,采取了明確的整改措施。根據我廳檢查組5月份對惠安縣整改落實情況的檢查,目前,惠安縣教育局和學校已按照由學生個人意愿決定去留的要求征求了每一名保送生的意見,各中職學校均為保送生開設了初三下學期課程,教育局按政策規定免費向所有保送生提供初三課本,并告知所有留在中職學校就讀的保送生都具有根據個人意愿參加中考的權利。
雖然惠安縣在后期對自己的錯誤行為進行了糾正,但這種下達指標要求初三在校學生分流進中等職業學校的做法,已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五條關于“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規定,侵犯了初中學生參加中考和自愿選擇高中階段學校的權利。根據有關教育法規和文件精神,我廳決定對惠安縣教育局予以全省通報批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引以為戒,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進一步增強依法治教、規范辦學的意識。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要切實履行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督促和指導轄區內的中小學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保證每位學生都能接受完整、合格的九年義務教育,嚴格按照省頒課程設置方案開齊開足課程,使適齡兒童、少年經過義務教育階段系統的學習和訓練,一方面能掌握知識、鍛煉本領、提高素質,一方面也為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包括職業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各初中學校要堅持不懈地開展治理初中輟學工作,完善和落實“控輟保學”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明確責任制,把鞏固學額工作落實到班級、教師。學校和教師要堅持以人為本,關心愛護“學困生”,幫助他們克服學習困難,樹立學習信心,不因厭學而輟學。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要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中小學校的辦學條件,努力提高師資隊伍的專業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進一步提升學校的辦學吸引力,并完善控輟保學的報告和監測制度,定期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將治理中小學生輟學工作落到實處。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嚴格按照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階段控輟工作的意見》(閩政教督〔2008〕2號)和《關于印發〈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辦法(修訂)〉的通知》(閩教職成〔2008〕36號)的規定要求,切實停止各種形式的“初中分流”,使每一位學生都能接受完整、合格的九年義務教育,并保障初中畢業生參加中考的權利。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對象必須是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后的初中畢業生,中職學校招收春季班學生不得招收當年初中在校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采取措施,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要立即予以糾正,確保我省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
福建省教育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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