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浙教學〔2010〕147號
各設區市及義烏市教育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編辦、財政局:
根據《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關于印發〈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教師〔2010〕2號),結合浙江實際,現就做好我省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
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分工負責,統籌指導和協調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的有關工作。省教育廳負責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指導、落實工作崗位、辦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力社保廳負責免費師范畢業生人事接轉工作;省編辦負責落實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的編制;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各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辦和財政也要按此要求組成相應的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免費師范生就業方案,確保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
二、認真落實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崗位和編制
每年5月份以設區市教育局為單位及時將中小學教師崗位情況上報省教育廳,并會同當地編辦在核定的中小學教師編制總額內,提前安排好接收免費師范畢業生的編制計劃。各地應首先用自然減員編制指標或采取先進后出的辦法安排免費師范畢業生,必要時,由省單立專項周轉編制,確保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有編有崗。
三、明確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我省免費師范畢業生范圍:已與浙江省教育廳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并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
(二)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要求:免費師范畢業生應按協議到中小學校任教,履行國家義務。鼓勵我省免費師范畢業生到欠發達地區任教。確有特殊情況,要求跨省區任教的,需經學校審核、浙江省教育廳批準。
(三)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的基本程序:一是省教育廳在“浙江省大學生網上就業市場”網站上公布本省中小學教師崗位需求信息;二是在全省范圍內免費師范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進行自主雙向選擇;三是由省教育廳組織免費師范畢業生專場雙選會;四是還沒有落實就業學校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原則上回生源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安排就業。
(四)免費師范畢業生的檔案、戶口接轉:畢業前通過雙向選擇簽訂就業協議書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其檔案、戶口等由培養學校直接遷轉至用人單位所在的教育局及用人單位所在地戶籍部門;畢業前未簽訂就業協議書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其檔案、戶口等遷轉至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由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就業單位后,遷轉至就業單位所在的教育局及就業單位所在地戶籍部門。
(五)到縣(市、區)所在地城鎮及以上學校工作的免費師范畢業生,應安排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二年。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農村學校任教服務期間仍然享受派出學校原工資福利待遇。當地政府和農村學校要為免費師范畢業生到農村任教服務提供周轉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六)免費師范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錄取為教育碩士研究生,在職學習。免費師范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任教學校要對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學位給予支持。
四、加強對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就業管理
免費師范畢業生在協議規定10年任教服務期內,可在學校之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協議的畢業生,要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違約金。免費教育費用為4年修讀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三項之和,按國家實際實行的免費教育費用標準計算。
(一)畢業后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生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未經省教育廳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已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未履行協議的免費師范畢業生,由培養學校取消學籍。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需報經浙江省教育廳批準。省教育廳負責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并記入人事檔案,負責管理違約退還和違約金,退還的費用通過省教育廳上繳省財政。
五、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師范生免費教育的重大戰略意義,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精心組織,認真做好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切實保障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為免費師范生長期任教、終身任教創造良好條件,更好地發揮師范生免費教育的示范性作用,為培養造就一大批優秀中小學教師創造條件。省教育廳將聯合省人力社保廳、省編辦、省財政廳對各地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進行督查,并在每年9月份公布本年度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狀況。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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