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教學〔2009〕14號
各省屬普通高等學校:
為加大高校招生工作信息公開力度,完善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確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高校招生工作的滿意度,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9〕2號)文件精神和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審核備案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范,且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備案,方能正式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學校法定代表人要對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各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加強法制意識和自律意識,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對考生負責的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
1. 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辦學地點等須注明);
2. 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
3. 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
4. 經教育部備案的專業;
5. 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以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為準)、學習年限及有關說明;
6.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7. 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
8.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9. 學費標準,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
10. 錄取規則,須詳細說明學校在進行錄取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處理,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錄取規則制定要符合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要符合學校辦學實際要求,要具有可操作性。學校必須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
11.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12. 學校對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督措施和申訴電話、申訴辦法;
13. 學校招生工作的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三、各省屬高等學校要對本校的招生章程逐條認真復審,凡發現與國家規定相抵觸或內容不實的,要及時改正,保證招生章程真實、規范、準確,嚴禁任何虛假不實宣傳和誤導考生行為的發生。
各省屬高校的招生章程按規定須由省教育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各省屬高等學校須于4月15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省教育廳將于4月25日前完成對省屬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四、各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以各種形式向社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內容必須與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的招生章程的內容一致。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必須真實清楚,不得含糊其辭或夸大其詞,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層次與類型,不得有虛假、許諾的內容,具體要求如下:
1. 招生類別必須明確分為本專科普通學歷教育、本專科成人學歷教育、自考助學、培訓、其他文化教育等;學習形式應明確分為全日制、業余、短期、函授(或遠程)等。
2. 獨立學院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明確說明: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獨立學院的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3. 對辦學條件包括校舍條件、師資隊伍、教學設備、生活設施的描述不得進行不切實際的夸大,在師資力量宣傳方面,要明確說明學校自有教師和外聘兼職教師。廣告中的辦學環境、教學活動的圖片應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師生員工的實景照片,不得采用電腦合成的圖片。
4. 不得進行畢業生就業承諾,如承諾“入學即簽訂就業協議”、“100%就業率”、“畢業后保證推薦工作” 、“高薪就業,一步到位”等等。學生就業率、大學英語四六級通過率等表述要準確規范,數據要實事求是,不得使用 “最高級”、“最佳”、“最大”、 “最好”、 “之首”、“唯一”、“一流” ”、“100%考試通過率”等詞語,更不得出現貶低其他學校的用語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5. 不得借助各級黨政機關和黨政領導人對學校進行宣傳,使用他人名義及形象進行宣傳的應征得其本人書面同意。不得利用主管部門和其他黨政機關以外的社會團體和商業機構授予的各項榮譽對學校進行宣傳,但教師及學生個人獲得的榮譽可以宣傳。
6. 招生章程、招生簡章和相關招生宣傳(廣告)內容不得包含自考助學招生、合作辦學招生等與本校普通學歷教育無關的招生內容,不得將自學考試證書、學校頒發的其他非學歷證書等與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相混淆。
7. 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須注明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的批文及文號。
五、我省新設民辦高校擬發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報經我廳審核、備案后方可發布。申請審核備案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招生章程、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文字材料及電子版,《福建省2009年新設民辦高校審核備案的申請表》(表式見附件),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的批文材料及復印件,其它有必要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新設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審核備案受理時間為4月15日至20日。
六、省教育廳將對高等學校公布的招生章程進行抽查,堅決查處并制止招生章程及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嚴禁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進行欺詐招生,對虛假宣傳、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高校,除予以通報批評外,將扣減其下一年度的招生計劃。對于違規者,將依照《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福建省教育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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