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二級學院院長易某、財務部主任洪某,將學院7000萬元公款借給他人作注冊驗資用,收受好處費共計84萬元,昨日,蔡甸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他們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3年初,湖北某學院二級學院成立,隨后,易某擔任院長,洪某被聘任為財務部主任。2011年4月初,湖北某擔保公司總經理曾某找到某銀行行長程某,請其找該行客戶借款7000萬元,用于公司注冊驗資。程某找到洪某,提出將學院存在該銀行的7000萬元存款借給曾某用一下,并表示對方會給“好處費”,程某承諾保證這筆資金安全。洪某將此情況告知易某,易某同意了。
同月18日,程某安排洪某結識曾某后,程某離開。曾某向洪某提供了6家公司名單、銀行賬號、開戶行、轉賬金額等信息,洪某按照曾某提供的信息填寫了6張轉賬匯票,轉賬總額為7000萬元,交給曾某辦理轉賬手續,用于公司工商注冊驗資。當日,為感謝洪某的慷慨幫助,曾某向洪某個人賬戶轉賬“好處費”10萬元。
同年5月25日,曾某又向洪某個人賬戶轉賬“好處費”74萬元,洪某分給易某40萬元。稍后,曾某將借來的7000萬元還給了學院。
去年7月,相關部門在湖北某學院調查核實情況時,易某、洪某主動交代了挪用公款、收受好處費之事,并向單位退出“好處費”74萬元,去年9月14日,洪某向偵辦此案的檢察機關退出“好處費”10萬元。
法院一審時認為,易某、洪某受國有事業單位委派至非國有事業單位分別從事領導、財務管理工作,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構成挪用公款罪。
易某、洪某在司法機關立案前主動向單位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追回,未造成經濟損失,法院遂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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