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基本建設標準(試行)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推進全省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學化建設,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教育部、衛生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教社政〔2005〕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教思政廳〔2011〕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高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標準。
一、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總體要求
1.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總體要求: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學生心理發展規律,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詢工作,提高大學生的心理調節能力,培養大學生的良好心理品質,促進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身心健康素質協調發展。
2.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務: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幫助大學生認識健康心理對成長成才的重要意義;介紹增進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徑,幫助大學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優良品格;解析心理現象,幫助大學生了解常見心理問題,以科學的態度對待心理問題;傳授心理調適方法,幫助大學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強克服困難、承受挫折的能力,珍愛生命、關心集體、悅納自己、善待他人。
二、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體制和機制
3. 各高校應將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人才培養體系。成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學校主管校領導擔任組長,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機構、學生工作部門、宣傳部門、教務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安全保衛部門、后勤保障服務部門、校醫院以及各院(系)、研究生院和相關學科教育研究單位等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研究制定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和相關制度,統籌領導全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要定期聽取專門工作匯報,研究部署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
4. 高校應當健全學校、院(系)、學生班級、宿舍四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網絡,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崗位職責,建立協調機制。成立負責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的專門機構,給予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納入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體系,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全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系)要安排專兼職教師負責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充分發揮學生黨團支部、班委會等組織的作用,積極協助輔導員、班主任和研究生導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5. 各高校要圍繞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機構的規范管理、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心理咨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教學、心理健康教育從業者職業道德規范等內容,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或實施辦法,建立考核、獎懲機制。
6. 各高校應加強與精神疾病專科醫院的合作與對接,開通學生在相應醫院就診的綠色通道,對于患有嚴重心理疾病的學生及時提供專家會診、住院等就醫保障。同時,應將學生因精神疾病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到學生醫保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保證學生不因經濟負擔延誤治療。
三、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隊伍建設
7. 各高校應建設一支以專職教師為骨干、專兼職結合、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工作隊伍。每校應按照生師比(包括研究生)3000:1的比例配備專職從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每校配備專職教師的人數不應少于2名,同時應根據學校實際配備兼職教師。
8. 各高校應將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師資隊伍建設納入學校整體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選拔、配備、培養和管理。從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特別是直接從事心理咨詢服務的教師,應具有從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關學歷和專業資質。專職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隊伍序列,設有教育學、心理學、醫學等教學研究機構的學校,也可納入相應專業序列。專兼職教師開展心理輔導和咨詢活動應按照與課時同等的辦法計算相應工作量。
9. 各高校應重視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的專業培訓工作,將師資培訓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經費預算。應保證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學時的專業培訓,或參加至少2次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及二級以上心理專業學術團體召開的學術會議。適時安排從事大學生心理咨詢的教師接受專業督導。應支持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結合實際工作開展科學研究。
10. 高校所有教職員工都負有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的責任,要著力構建和諧、良好的師生關系,強化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員參與意識。學校應將心理健康教育內容納入新進教師崗前培訓課程體系。輔導員、班主任、研究生導師是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每年應為他們至少組織一次心理健康教育專題培訓。應對學生宿舍管理員等后勤服務人員開展相關常識培訓。
四、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學體系建設
11. 高校應充分發揮課堂教學在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據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建立或完善相應的課程體系。學校應開設必修課或必選課,給予相應學分,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課程教育。
12. 高校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發展規律和特點,科學規范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課程的教學內容,切實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應有專門的教學大綱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內容設計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力求貼近學生。應通過案例教學、體驗活動、行為訓練等多種形式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加強教學研究和改革,不斷提升教學質量。
五、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動體系建設
13. 高校應面向全體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不斷創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徑,積極營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圍。
14. 高校應通過廣播、電視、校刊等多種媒介,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宣傳活動,應重視心理健康教育網絡平臺建設,開辦專題網站(網頁),充分開發利用網上教育資源。
15. 高校應充分發揮廣大學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體作用,滿足學生自我成長的心理需要。應重視發揮學生黨團支部、班委會在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學生成立心理社團,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充分調動學生自我認識、自我教育、自我成長的積極性、主動性。
六、大學生心理咨詢服務體系建設
16. 高校應根據行業要求設立心理咨詢室,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服務。有條件的高校可在院(系)及學生宿舍設立心理健康教育輔導室。心理咨詢室開放的時間應能滿足學生的咨詢需求。
17. 高校應加強心理咨詢制度建設,遵循心理咨詢的倫理規范,保證心理咨詢工作按規定有效運行。應建立健全心理咨詢的值班、預約、重點反饋等制度。應加強心理咨詢個案記錄與檔案管理工作,堅持保密原則,按規定嚴格管理心理咨詢記錄和有關檔案材料。應定期開展心理咨詢個案的研討與督導活動,不斷提高心理咨詢的專業水平。
18. 高校應通過多種途徑開展心理咨詢服務。應經常開展團體輔導活動,針對不同學生群體的需求,研究制訂相應的團體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努力幫助學生解決心理問題,促進健康發展。應向全校學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機構的咨詢信箱、咨詢電話和網址。有條件的學校可提供網上咨詢預約和網絡咨詢服務。
七、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體系建設
19. 高校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重視心理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網絡的作用,通過新生心理健康狀況普查、心理危機定期排查等途徑和方式,及時發現學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機情況。學校要對有較嚴重心理障礙的學生予以重點關注,并根據心理狀況及時加以疏導和干預。應加強對患精神疾病學生康復及康復后的關注跟蹤。
20. 高校應制訂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預案,明確工作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應積極在院(系)、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機構、校醫院、精神疾病醫療機構等部門之間建立科學有效的心理危機轉介機制。有條件的高校可在校醫院設立精神科門診,或聘請精神專科職業醫師到校醫院坐診。對有較嚴重障礙性心理問題的學生,應及時指導學生到精神疾病醫療機構就診;對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應及時通知其法定監護人、協助監護人做好監控工作,并及時將學生按有關規定轉介給精神疾病醫療機構進行處理。轉介過程應詳細記錄,做到有據可查。
21. 高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心理危機事件善后工作,應重視對危機事件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提供支持性心理輔導,最大程度地減少危機事件的負面影響。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師生對心理危機事件的認識以及應對心理危機的能力。
八、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條件建設
22. 高校應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經費,按照學生(包括研究生)人均不低于10元的標準,劃撥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專項經費,并納入學校預算,專款專用,確保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需要。
23. 高校應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場地建設。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場地的建設應符合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點和要求,能夠滿足學生接受教育和咨詢的需求。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場地包括預約等候室、個體咨詢室、團體輔導室、心理測評室、沙盤治療室、情緒宣泄室等。
24. 高校應為心理健康教育機構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常用心理測量工具、統計分析軟件和心理健康類書籍等心理健康教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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