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高校按每套90元的標準統一向新入校學生收取軍訓服裝費,而實際購進價格為每套56元,每套軍訓服裝獲取差價款34元。價格主管部門檢查發現后,責令該校將多收價款退還給繳費者,并對其價格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湖北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鄂價費[2006]183號)規定,軍訓服裝由學生自主采購,學校不得強行統一配備,強制收取費用。學校為了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可以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學校后勤部門組織定購,以實際支付的費用與學生結算,不得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
教育收費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重要影響。公辦高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要充分保障學生利益,學校統一代辦一些學生學習、生活用品并代收費,確實方便了新生入校后的學習和生活,減輕了學生負擔,但一定要把好事辦好,不能從中獲利,否則就會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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