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學生考試作弊被開除 狀告學校變留校察看
考試作弊 被“開除學籍”
大學生告到法院變“留校察看”
更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找人替考被發現,結果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小李不滿將自己的學校告上了法庭。從金水區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判決,學校對小李作出的“開除學籍”顯失公正,變更為“留校察看”更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找同學替考被發現
今年3月,我省一所高校組織補考,小李讓同學小張替考。小張剛進考場就被懷疑身份,當時倆人就向輔導員承認了替考作弊的事實。事后,小李和小張也都作出了書面檢討。
后學校下達處理決定,對小李開除學籍、對小張留校察看。該處分決定內容在小李所在的學院公示,在學校網站公布,處理決定中未告知學生可以申訴及申訴期限等相關救濟權利,也尚未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狀告學校:處分偏重
小李從學校網站下載書面處分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小李訴稱,他在讓人替考開始10分鐘即悔悟,在與替考同學聯系不上的情況下,電話報告輔導員,及時悔過和違紀中止。小李認為,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適用法律不當,處罰程序違法,處分明顯偏重,違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過錯與處罰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因此請求撤銷學校對其開除學籍的處分并恢復學籍或者由法院依法變更。
對此,學校辯稱,小李找人替考事實清楚,學校作出處分前充分聽取了他的陳述和申辯,并書面告知了他申訴權利、申訴期限及申訴方式。找人替考是考試作弊中最嚴重的作弊形式,為了學校正常管理秩序,作出開除學籍處理適當。
法院:開除學籍,顯失公正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的紀律處分規定,雖然沒有與教育部的規定實質沖突,但是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處分關系到學生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更應當體現與違紀行為性質和過錯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小李找他人替考違紀行為嚴重,但小李在剛開考即向輔導員承認了錯誤。小李與小張屬于同類違紀事項且有及時承認錯誤悔改的情節,學校對小張留校察看,但對小李開除學籍,顯失公正,依法可以判決變更。
一審判決后,學校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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