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寄宿學生李某在晚自習后溜至網吧玩游戲,次日凌晨翻墻回到學校,因怕被人發現鉆進一輛停在校內的貨車底部,可是學校司機不知內情,啟動車輛時將李某碾壓致其身亡。
學校應該承擔何種責任?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認定學校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和校方管理責任雙重責任。
學生翻墻入校被車碾死
年僅13歲的李某為某職業技術學校(民辦)的全日制寄宿學生。2011年11月29日,李某晚自習結束后與兩名同學溜至學校附近的網吧玩游戲。次日凌晨3點,李某等3人回校時見校門已關,便從學校北側圍墻邊借助爬樹翻墻進入學校。入校后,其他兩個同學躲進了教室。李某因聽見有人喊怕人發現,便鉆進了一輛停在校內的貨車底部。此時貨車司機恰好要出去買菜,不知內情的他啟動車輛后將李某碾壓致其身亡。交警部門調查后確定貨車司機為學校職員,駕駛車輛系職務行為,但未認定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該學校與李某家屬簽訂協議書,約定由學校一次性賠償李某家屬各項費用共計68萬元。該學校為貨車投有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為此共獲得保險公司各項理賠金36萬余元。
校方承擔雙重責任
同時,該學校還在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991228.27元,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30萬元。
后來,當地教育局出具了《關于李某意外死亡事故責任認定》的批復,確認該學校在管理上存在明顯漏洞,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認為,李某的損失已經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獲得賠償,不能重復賠償,學校承擔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后不應再承擔管理責任。雙方協商未果,該學校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校期間被校方車輛碾壓死亡,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責任。法院認為,校方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之前已經支付36萬余元,故保險公司應該按照校方責任險繼續支付學校8萬余元。同時,法院認為校方責任險僅負責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學校以協議賠償金額68萬元來計算保險責任,沒有依據。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該學校保險金8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蘇州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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