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改委今天聯合公布了《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下稱《辦法》),對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支付報酬問題進行了明確與規范。《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制度,《辦法》規定,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兩個月內,教科書匯編者必須按照《辦法》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按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轉付,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告教科書匯編者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負責全國教科書法定許可選用文字作品稿酬的唯一法定收轉機構。就此,記者采訪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
張洪波介紹說,根據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這就是我國的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這種先使用后付酬的制度,是出于滿足公眾對精神文化產品的需求,而是對作者權利的一種限制。但各類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想適用這項規定,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作者已經公開發表的;第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三、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第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
張洪興表示,按照《辦法》規定,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每年支付一次。有了標準,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就有了支付選文稿酬的尺子。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的時代行將終結。
談到權利維護,張洪波有些擔憂。按照目前公布的《辦法》,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不向作者和集體管理組織支付稿酬,不向集體管理組織備案選用作品,沒有任何約束和處罰措施。如果僅僅有付酬標準,而廣大作者的知情權和獲酬權得不到切實有效的維護,那么這項法定許可付酬規定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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