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只有小學文化且無業的廣東籍年輕人約在濟南會合,并在濟南、泰安多所大學的餐廳里,單獨或結伙趁人不備扒竊他人手機,短短三天的時間里,就盜竊手機幾十部。日前,歷下法院對三名被告人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
專在大學餐廳盜竊手機
2013年11月16日,莫明和郭雄(兩人均為化名)坐火車到了濟南,次日莫林乘飛機到濟南與他們會合,預謀到濟南大學里盜竊手機。2013年11月18日至11月20日,莫林、莫明、郭雄先后竄至濟南市某財經大學餐廳及附近小吃街、某大學中心校區餐廳、某職業學院餐廳、泰安市某農業大學餐廳等處,他們或分別作案,或相互配合轉移手機,趁人不備盜竊他人手機。短短三天的時間里,莫林盜竊他人手機13部,盜竊數額計3.3萬余元;莫明盜竊他人手機19部,盜竊數額計2.1萬余元。郭雄單獨或伙同他人扒竊5起,盜竊數額計7600余元。
三人均有前科
相關證據證實,1984年10月出生的莫林,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09年4月減刑釋放。僅比莫林小一個月的莫明,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2012年11月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4月被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3年9月刑滿釋放。同樣是1984年出生的郭雄,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月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3年2月刑滿釋放。
法網恢恢各領其刑
本案主審法官王玉告訴記者,莫林、莫明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莫林、莫明均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莫林、莫明、郭雄盜竊的部分贓物已追回并發還失主,三名被告人的親屬積極交納了剩余退賠款,故對莫林、莫明、郭雄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莫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判決莫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判決郭雄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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