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標準為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
海南省財政廳日前收到國家財政部的一紙復函,同意海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海南省將從2011年1月1日開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于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征收標準全國統一為“三稅”稅額的2%。
此前幾天,財政部網站已經刊發通知,要求全國從明年起統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
據悉,目前全國已有10多個省市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但征收標準并不一致,1%、1.5%、2%都有。從明年起開征和標準將實現全國統一。
據海南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海南此前尚未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因此,根據財政部要求研究制定了本省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并上報,獲得批復同意。海南也成為第21個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區市。
財政部的批復中明確指出,開征地方教育附加是為了積極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加快支持海南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
根據批復要求,海南的地方教育附加將專項用于我省教育事業發展,主要包括3個方面:推動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發展高中階段教育、擴大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規模等。
海南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地方教育附加屬于非稅收入中的政府性基金。我省的開征方案明確規定,地方教育附加就地繳入地方國庫,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安排基金預算支出。
財政部還規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征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