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5日審議通過《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對擇校費、校園安全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義務教育階段部分學校收取擇校費、贊助費令學生和家長深惡痛絕。為此,《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收取擇校費或與入學掛鉤的其他費用。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到戶籍所在市、縣(區)、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適齡兒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員、孤兒,在未找到或者未確定監護人前,由救助、收養機構送其入學。
對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問題,《辦法》規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居住、就業等證明,到居住地所在市、縣(區)、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落實校園安保經費,《辦法》首次明確規定,學校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人員,落實技術防范等措施,公辦學校安全保障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學校落實安全工作措施,依法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對于兒童入學年齡的界定,鑒于該省各市縣學校學位情況不一致,《辦法》未對提前入學年齡問題作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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