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關于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上報的《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精神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對象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并列入財政預算撥款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含特殊教育學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2009年1月1日以后正式調(聘)入上述單位的,從調(聘)入的下月起執行;調離上述單位的,從調離的下月起不再執行。
二、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水平,在未對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清理規范前,由省和市、縣人事、財政部門暫按不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2008-2012年重點民生項目發展規劃的通知》(瓊府〔2008〕50號)規定的標準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水平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當地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在未對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清理規范前,省和市、縣出臺的津貼補貼和原學校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暫時予以保留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清理規范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各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
(三)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各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70%。在未對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清理規范前,基礎性績效工資原則上按我省教師崗位績效津貼的70%確定。發放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省和市、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納入工資統一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定具體分配方式和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在績效工資中設立班主任津貼、崗位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市、縣教育部門要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教人〔2008〕15號)及省教育廳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地義務教育學校績效考核辦法,切實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工作的指導。義務教育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在分配中,根據考核結果和分配原則向一線教師、骨干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應根據本校教育教學工作實際,制定本校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通過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校公布。
(四)校長的績效工資,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四、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義務教育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合并,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具體標準由學校自行確定。
(三)在未對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清理規范前,退休人員的物價補貼、原地區差、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等目前已發放的津貼補貼予以保留。
(四)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中共海南省紀委、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海南省監察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審計廳《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瓊紀〔2009〕37號)精神確定。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在未對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清理規范前,按我省出臺的教師崗位績效津貼相應標準的60%設置)。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五)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具體發放辦法:省本級的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按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省本級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事企差”核定和發放辦法〉的通知》(瓊財社〔2008〕2160號)執行;市、縣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的發放辦法由市、縣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結合本市、縣實際自主確定發放辦法。
(六)農村特設崗位教師的績效工資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七)在國家政策明確前,列入財政預算撥款的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幼兒教育學校和省、市縣研訓機構在冊的全體正式工作人員暫不實施績效工資。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各市、縣對這些學校的教師崗位績效津貼繼續按不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2008-2012年重點民生項目發展規劃的通知》(瓊府〔2008〕50號)規定的標準確定,具體分配辦法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五、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經費管理以市、縣為主,上級財政適當支持,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市、縣財政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優先保障中小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財政要加大對財力薄弱市、縣的補助力度,統籌使用中央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量和本級財力增量,優先安排用于補助市、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經費缺口。
農墾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移交地方管理后按照屬地市、縣政策執行,其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農墾義務教育學校經費劃轉有關規定執行。
(二)要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關于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要實行統一管理,對經營性資產收益等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三)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后,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義務教育學校必須設立績效工資專門科目,用于統一核算本校的績效工資。
六、組織實施和要求
(一)各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組織力量,精心準備,周密部署,切實把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工作作為一件大事抓緊抓好。市、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批準后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要加強對實施情況的跟蹤了解和督促檢查。
(二)各市、縣要加快對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清理規范工作,確保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
(三)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
(四)各市、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工作。人事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資金落實到位;教育部門要嚴格督促學校落實各項政策,規范學校收支行為和內部分配,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五)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發放。各級人事、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頂風違紀行為,對違反政策規定,并負有責任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六)績效工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實施工作中,各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各義務教育學校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耐心細致地做好教職員工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爭取廣大教職員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確保教師隊伍穩定,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進行;要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反應,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對重大情況、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報告。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