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450名公辦教師帶編出走”續聞
普寧公辦教師帶編到私立學校任教,原公辦工資上繳當地教育局(詳見本報9月23日報道)。此事經本報獨家披露后,廣東省教育廳9月25日派出調查組到普寧市進行核查,并于近日向本報披露核查的初步結果:當地民辦學校聘用公辦學校教師,是經普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但具體操作方面確實存在漏洞和不規范的地方,公辦教師上繳工資做法不妥,省教育廳要求揭陽市教育局對收繳的教師工資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政策允許教師合理流動
廣東省教育廳核查結果顯示,普寧市政府先后于1997年、2007年出臺有關文件,允許民辦學校聘用公辦學校教師,但需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保留其公辦教師身份及編制。 省教育廳調查組認為,允許民辦學校聘用公辦學校教師,以支持當地民辦教育發展,其總體思路符合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精神。
省教育廳調查組援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指出“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鼓勵公辦學校選派教師到有需要的民辦學校幫教扶教”。
公辦教師工資上繳不妥
省教育廳核查發現,普寧當地有關文件規定,被民辦學校聘用的公辦教師工資福利由民辦學校支付,原由普寧市財政發放的工資,由教師本人交鎮街教育組,每年12月中旬由教育組統一上繳市教育局;公辦教師繳納社會保險由原所在學校代繳,本人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學校返還當季代繳社保費用。
省教育廳指出,公辦教師上繳工資做法不妥。“根據國家、省關于教師工資及其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單位不得截留財政撥付工資,同時不得挪作他用。普寧市要求到民辦學校任教的公辦教師工資上繳市教育局以及將收繳的資金用于補充公用經費、聘請臨時教師和教師培訓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規定。”
省教育廳要求揭陽市教育局對普寧市教育局對收繳的教師工資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對違規使用教育經費的,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教育局應加強規范管理
省教育廳調查組指出,普寧市教育局沒有統籌公辦學校在編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有關工作,而是由公辦學校在編教師自行到民辦學校應聘,市教育局事后審批,這樣容易造成公辦學校優秀教師流到民辦學校,或者學校緊缺學科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影響原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公辦學校在編教師長期在民辦學校任教,造成長期占編不在崗,也不符合我省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省教育廳要求普寧市教育局統籌考慮,以大力發展公辦教育為基礎,積極扶持民辦教育發展,在確保公辦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良好教學質量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加強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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