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市發改委等四單位聯合印發了《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進行了規范。
學校名稱要規范、不得設立分校、教委要審查教材……該辦法將與2018年2月1號起實行。
重點1 規范學校名稱
第十一條 學校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規范名稱應為“北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重點2 不得設立分校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辦學地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重點3 劃定招生范圍
第二十二條,本市外籍人員子女校學校招生對象主要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子女。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學校可適當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關規定的引進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
重點4 開設中文課程
第二十三條,學校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材和教學內容,由學校自行確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的內容。學校應當開設中國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課程,開展有助于學生了解中國歷史文化的各種活動。
重點5 費用需要公示
第二十四條 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學校應按學年或者學期以人民幣計收費。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學校的外匯收支活動以及開設和使用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重點6 教材需要審查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按照中國相關規定進口和采購擬使用的教材、教學設備和辦公用品。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及所在區教育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學校使用的教材進行審查。
重點7 建立學籍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并按照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重點8 建立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校需于每年3月向所在區教育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的辦學報告,經所在區教育委員會審核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學校應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所在區教育委員會備案。學校應當于每年新學年開學后3個月內將學校的課程安排情況、教材與說明以及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和學生名冊,報送所在區教育委員會備案。
重點9 評估辦學水平
第三十條,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學校實行管理和監督,指導學校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市區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將學校納入監督監管范圍。
重點10 老學校也適用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批準成立的學校,應逐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