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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特殊勞動關系規則亟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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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特殊勞動關系規則亟待建立

在校大學生實習是提升其就業能力素質的必要環節。然而,在實際中,在校大學生實習卻暴露出一些問題。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沈建峰介紹說,實習,是高等以及中等學校學生經學校組織或批準后,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要求,在相關實踐單位進行的、以習得實踐技能為目的的實踐教學活動。

沈建峰告訴記者,實習以習得實踐技能為目的,而不是以提供有償性的依附性勞動為目的,所以實習時實習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并不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應當在教學活動這一總體定位下協調各方權利和義務,高等學校和實習單位都應盡到管理和照顧學生的責任,學生也應當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定”。

對此,早在2010年,廣東頒布《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在實習基地實習,學校、實習基地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根據該條例,實習協議應當包括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實習協議可以根據實習的性質和需要,約定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投保額度、損害賠償、實習報酬、保密等其他事項”。

在上海市1988年發布、2010年修訂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校外實習暫行規定》中,則是規定“對能獨立頂崗工作,并創造價值的實習學生,接受實習單位應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一般不超過畢業生實習工資水平,艱苦繁重崗位可適當提高”。該規定還要求:推行大學生人身保險制度,在校大學生可參加人身保險。

沈建峰認為,總體上來看,實習過程中協調各方面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并不健全。“在學生和實習單位發生糾紛以后,適用相關的民事法律來解決”。

事實上,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無須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實習生不屬于就業群體,目前仍不受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

沈建峰表示,與上述實習不同的是各種名為實習實為用工的情況。主要有兩種現象,一種是一些學校以實習之名,將學生派往所謂的實踐單位長期從事簡單勞動,這種現象扭曲了正常教學工作,侵害學生權益。

為解決該問題,2016年,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發布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進行規范。

對此,北京市創業投資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黃樂平告訴記者,對于大學生以學習為目的的實習,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有必要對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作進一步的規制,包括實習生的認定、三方權利義務關系(實習生、學校與實習單位)進行明確等。

沈建峰說,另外一種是學生利用業余時間以實習之名從事打工活動。這種勞動過程本身具有依附性勞動的色彩,根本不是實習。但是由于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實踐,在校生并不能建立勞動關系,這往往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權利和義務根據當事人約定和相關民事法律處理,發生人身傷害各地多不認定工傷,而是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規則。

沈建峰分析認為,從勞動法的理論來看,勞動法保護的是建立在合同基礎上的依附性勞動。學生身份并不影響他所提供的是依附性勞動,但勞動法規則對此不予適用。實踐中,學生因工受傷,或者被侵害其他權益無法得到救濟的案件時有發生。

沈建峰建議,因此,在全民創業,萬眾創新的大背景下,應重新反思1995年確立的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能認定勞動關系的規則,不能簡單地將學生排除在勞動者之外,而是應建立適應學生身份的特殊勞動關系規則。

黃樂平也認為,對于大學生不管是以賺錢為目的還是以增加工作經驗為目的的實習,完全可以按照現有勞動法律體系進行處理,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按照勞動法處理;不符合勞動關系法律特征但符合勞務關系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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