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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然:法學畢業生為何就業難 人才培養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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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然:法學畢業生為何就業難 人才培養千篇一律

自有現代大學以來,法學就與哲學、醫學并列為三大顯學,成為現代大學立足的標志。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專業人士亦是備受尊敬的對象。我國有近700所高校開設了法學專業。然而,法學專業就業率并不理想,而且,相比于十幾億的人口大國,我國法律人才特別是應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缺口十分巨大。在國家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大量法律人才的背景下,法學畢業生的就業為何如此困難?

筆者認為,原因在于我國高校特別是地方高校培養的法律人才不能適應市場需要,法律人才培養千篇一律。地方高校應根據自身情況來設定切實的法律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從而爭取實現多贏的效果,即教育者與被教育者受益、地方高校受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受益,最后國家也受益。

人才培養千篇一律

目前,我國高校在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存在一些問題:

缺乏可行目標。很多地方高校并未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法律人才培養目標,在培養目標的表述中往往包含著“復合型人才”“高級別人才”等高大上的詞匯,這些目標有的只能停留在紙面上或口號里,很難將其兌現。而實際上絕大多數法學本科畢業生一方面法學理論不深入,另一方面法律實踐能力不具備,無論在知識儲備上還是在能力素養上,都未達到預期目標。

缺乏整體觀念。不少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養缺乏整體的觀念。具體表現為:法學教育缺乏與其他專業的溝通和互動,只專注于法學課程內部的建構;法學教育缺乏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關注,比如對本地的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狀態的相關信息了解不充分,導致法律人才的培養既不能滿足學生就業的需要,又不能輔助地方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更為重要的是,法學教育缺乏對現實生活的觀照,教師上課的案例過于陳舊,法學與現實生活連接的緊密度不夠。

缺乏創新意識。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養方式從整體上看大同小異,甚或可以說是千篇一律:在既有的教學評價體制下,教師主導課堂,教師主導考試,教師按規定要完成備課、上課、評學、出題、判卷等一系列活動,很是辛苦;學生被動地按部就班地上課、復習、考試,也很辛苦。雙方如此辛苦,卻找不到滿足感,很大原因在于雙方都是處于被動狀態,很難想象其日后的法律執業會有多大成就。

缺乏實踐品質。目前的法學教育更多地將重心放在了理論課程的講授上,而實踐教學環節薄弱,與司法實踐聯系不緊密。作為實踐之學的法學,如果缺少了實踐的品質,就很難讓我們的學生真正理解法律是如何運作的。

培養學生重在應用

針對目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必須及時調整人才培養途徑和實踐思路。

展開校內合作與校外合作。就校內合作而言,地方高校要利用好專業資源。一方面,法學專業在人才培養方面可以吸收本校優勢專業的資源,拓寬法學專業學生的知識視野;另一方面,法學專業亦可以反哺其他專業。具體來講,一方面,學校可以將非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比如社會學、計算機、金融等)作為選修課引入到法律教育的體系之中,以備感興趣的同學選課學習;另一方面,學校也可以將法學專業的課程作為公選課以備其他專業的同學選修。

就校外合作而言,首先,應重視地方高校間的合作交流以及地方高校與全國重點高校間的合作與交流。可以通過與全國重點高校的合作與交流,與其他地方高校的相互借鑒,可以相互分享優勢資源,縮小發展短板。其次,應加強地方高校與地方政府的合作以及地方高校與地方司法系統的合作,一方面可以為地方經濟和法治建設提供人力資源;另一方面,地方經濟建設也為法律人才提供了廣闊的實習實踐和就業空間。地方高校應關注當地經濟文化事業發展過程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為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提供參考。與此相對應的是,地方政府應加大對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的支持力度,從而達到地方高校法學教育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互利。

堅持理論教學與實踐的結合。對于高校來講,大一、大二可以設定為通識教育和法學基本理論的傳授,注重學生人文精神、法律精神的培養。在經過大一、大二兩年的學習后,高校可以根據學生的特長和意愿,為學生提供學業規劃和職業規劃,做出指導,提供建議。不可否認的是,對于地方高校來講,這一目標的實現有一定難度。但學校可以從自身實際出發,開設可能的課程,以使學生有選擇的余地。對于本校難以承擔的課程,可以考慮用外聘教師和慕課等方式完成教學。

對于法學實踐性較強的課程,高校可以壓縮理論教學課時,擴大實踐教學環節。但要注意的是,在整個實踐教學過程中,學生是活動的主角,教師是導演甚或是輔助。這樣不僅激發了學生的興趣,而且也減少了教師的工作壓力。

從校外資源的角度看,高校應該在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加強同地方司法系統的合作與交流。一方面,高校與地方司法機關可以建立法學教師和司法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等)的雙向交流機制,即在一定條件下,高校教師可以到法院系統或檢察院系統工作;法官、檢察官可以到學校工作,為學生講授實踐課程。通過雙向交流,不僅增強了教師的實踐感知力,而且也讓法學課程更具實踐品格。另一方面,高校可以在地方司法機關建立實踐基地。地方司法系統為學生提供了大量的實習機會,高校應充分利用這一資源,將學生的實習活動常規化和標準化,而不只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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