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全面放開二孩政策,促進中國人口數量、結構的理性均衡增長與轉型,是當代中國人口政策與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調整,也是落實憲法有關計劃生育國策的重要體現。然而,在這一戰略政策實施過程中,在制度建構與具體實踐中面臨很多新的問題,包括如何相應地分配社會資源,如何消弭二孩后帶來的一系列社會資源緊張引發的爭議,消除和反對相關領域引發的就業、工作等不平等安排,尤其是近期出現的生育二孩的女性遭受到就業歧視,更引起了社會民眾和學術界的強烈關注。這需要我們從法理上認真、理性研判,努力回應時代的聲音。
有鑒于此,3月17日,中國人民大學社會法教研中心、法治與社會治理研究中心就“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業歧視法律問題與對策問題聯合舉辦學術研討會”,邀請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和公法相關領域的學者,共同討論這一深蘊時代關懷的話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尚元,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謝增毅,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教授趙紅梅,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主任李西霞,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翟宏麗,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教授金英杰,北京市朝陽區人力社保局就業科副科長黨志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干部劉恬園等分別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們知道,在就業領域,基于生育原因對女性的歧視既存在于求職過程中,也存在于雇傭關系中。因此,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保障懷孕和哺乳期女性充分就業,并禁止基于生育的就業歧視和解雇。歧視,是反女性就業歧視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我國相關法律,比如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等,對于保障生育女職工免予基于生育原因的解雇作了非常全面的規定,包括用人單位不得解雇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降低其工資。另外,對于勞動合同期滿,而哺乳期未滿的女職工,勞動關系可以順延至哺乳期滿。還規定,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可以調崗等等。學者們認為,這些法律規定是比較硬性的,對于如何構建,或者是如何消除生育女職工在求職過程中遭遇到的歧視,在個別法律規定中是有欠缺的。大家一致認為,必須加強就業的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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