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院校(專業)招生工作的管理,規范招生考試工作,維護招生考試的公平、公正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校特殊院校(專業)是指在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之外,需要單獨進行專業加試、面試、口試、政審、體能測試等的高等學校(專業)。
第三條 凡需進行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等的高等院校,應先同西藏教育考試院聯系并提供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等的范圍、內容、標準、時間等相關要求和規定。
第四條 凡需進行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等的高等院校(專業)經批準后要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等工作,必須在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統一領導和安排下進行。實施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等的學校或委托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開展前應先到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報到,按照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統一安排到各地(市)招生辦聯系,并在地(市)招生委員會或招生辦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地(市)要成立由地(市)招生辦、紀檢監察部門、招生單位(或委托單位)等有關部門組成的特殊院校(專業)招生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市)特殊院校(專業)招生考試的具體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七條 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等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八條 各地(市)招生辦將考生的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順序匯總成冊,并加蓋地(市)招生辦和招生院校(委托單位)兩家單位公章,在規定時間內將備注統考準考證號碼和考生號的考生花名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凡未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批準,未經各地(市)特殊院校(專業)招生考試領導小組組織進行的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結果,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一律不予承認。
第九條 錄取院校須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批準,從經過地(市)特殊院校(專業)招生考試領導小組認可的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合格的考生中,根據錄取原則擇優錄取。不按此規定錄取的,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根據考生志愿,按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予以代錄。
第十條 凡在專業加試、面試、政審、體能測試等特殊院校招生考試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者,經核實后,均按《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各地(市)招生委員會要切實加強對特殊院校(專業)招生考試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有關紀律,杜絕招生中的違規行為,確保特殊院校(專業)招生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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