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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寧波市公務員考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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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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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寧波市公務員考試公告

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寧波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29號)精神和全省統一部署,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組織實施2017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7年全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588名,其中:市級機關招考132名(含市屬監獄);區縣(市)機關招考393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63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助理74名;從選聘到我市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及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浙江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以下簡稱“兩項計劃”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55名;從非大學生“村官”的優秀村(社區)干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8名。具體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等詳見附件1。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報考范圍:

(1)取得本科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2)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7年3月11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3)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在寧波,下同);

(4)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

(5)戶口已遷至寧波(以2017年3月11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寧波市外生源2017年應屆大專畢業生;

上述人員可以在全市范圍內跨區縣(市)報考。上述人員中屬于2017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市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大學生“村官”:選聘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任職滿2年(任職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以上人員已離開服務崗位的,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報考(本科以上戶口不限)。

(2)“兩項計劃”人員: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截止2017年3月11日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含服務期),且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本科以上戶口不限)。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2年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3-2017年,依此類推。

3.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區縣(市)機關面向大學生“村官”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具體對象為:各區縣(市)行政區域內(其中,鎮海區含高新區貴駟街道和石化開發區、慈溪市含杭州灣新區、奉化市含溪口雪竇山風景名勝區,下同),任職滿2年(任職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4.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區縣(市)機關面向大學生“村官”的相同(其中:鄞州區鄉鎮和東錢湖鎮面向大學生“村官”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對象為鄞州區、高新區新明街道和梅墟街道及東錢湖旅游度假區);“職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職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職位2”)。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7年3月11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社區)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現任社區黨組織、居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7年3月11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社區(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6.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寧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后參軍入伍,現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學習并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7.專設殘疾人招錄職位的范圍和對象為: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和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大專以上畢業生,且符合職位身體條件和學歷等要求。

8.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條、十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村(社區)干部在任村(社區)“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社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村(社區)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2.報考人員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符合報考職位所需的學歷和專業要求(報考人員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和專業,必須與招考職位的學歷和專業要求相符)。

3.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職位2”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4.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職位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5.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6.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機關法醫(獄醫)職位、報考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獄醫和心理矯正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7.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

8.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A類或B類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9.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若未按要求報告的,由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報到手續。

10.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三、報考程序

1.注冊及報名

時間:2017年3月11日0時—3月16日17時。

網址:http://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報考人員上網注冊個人信息后,選擇職位報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冊及報名。在此期間招錄機關不作資格初審,報考人員可更改報考職位。

3月14日0時—3月16日17時,報考人員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登錄后查詢報名不足1:8比例的職位。每30分鐘系統自動更新數據。

報考專設殘疾人招錄職位的考生在浙江人事考試網注冊本人身份及殘疾證信息后,由市殘聯進行身份審核確認,通過審核確認后再進行個人信息注冊,并選擇職位報名。

2.資格初審

時間:3月16日17時—3月20日24時。

招錄機關對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職位進行資格初審,對初審未通過的人員將說明理由。在此期間報名系統不對報考人員開放。

3.查詢并再次報名

時間:3月21日0時—3月25日17時。

已報名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資格初審結果。通過初審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未通過的可再次報名并接受資格初審,資格初審在再次報名之日起2天內完成,初審的截止時間為3月27日24時。

4.繳費確認

時間:3月21日0時—3月30日24時。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進行網上繳費確認并查詢是否完成。未按時繳費確認的,視為放棄報名。

報考專設殘疾人招錄職位的人員,免收考試費。

5.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時間:4月17日9時—4月22日24時。

已完成繳費確認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

四、筆試的科目和時間

筆試時間為4月22日,每個科目滿分均為100分。

1.報考設區的市級機關職位的,考試類別為綜合類,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卷)

下午:14:00—16:30 《申論》(A卷)

2.報考區縣(市)級以下機關職位的(除以下第3、4、5、6款情形外),考試類別為基層類,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申論》(B卷)

3.報考行政執法類(監獄系統人民警察;區縣(市)級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綜合執法)職位的,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綜合應用能力》(一)

4.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職位2” 招考職位的,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C卷)

下午:14:00—16:30 《綜合應用能力》(二)

5.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招考職位的,

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綜合應用能力》(三)

6.報考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的,公共科目筆試的時間和科目與行政執法類相同,4月23日上午9:00—11:00須加試公安專業科目筆試。

考試地點在寧波市區或所轄縣(市)。報考專設殘疾人招錄職位考生,可在報名時選擇考試地點。

報考人員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范圍以《2017年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招考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和《2017年度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職位面向社會招錄人民警察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和寧波考試網查詢下載。

五、加分并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

筆試結束后,報考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的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綜合應用能力、公安專業科目考試成績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筆試總成績。對現任村“兩委”正職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含“職位1”和“職位2”)職位的,實行筆試總成績(兩科原始成績相加)加10分。

各類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劃定。

六、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按照省統一劃定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1.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招考計劃2名以下的按1:4,3名以上的按 1:3,5名以上的按1:2.5(有小數點四舍五入)確定體能測評對象。面試對象在體能測評和資格復審合格人員中,招考計劃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確定。

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參照上述人民警察職位比例和辦法確定軍事技能測評對象和面試對象。

2.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含“職位1”和“職位2”)和面向優秀社區干部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3.其他職位招考計劃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確定面試對象。

4.以上職位出現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5.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名單,以及資格復審、體能測評和面試的時間、地點,于筆試成績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及各區縣(市)指定網站公布。

七、資格復審和體(技)能測評

面試前,由市和各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面試對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對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對象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軍事技能測評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軍區組織實施,軍事技能測評項目及評分標準按《浙江省鄉鎮(街道)機關錄用專職人武干部軍事技能測評項目成績標準(暫行)》執行,三項目總分達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試資格。

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原籍戶口簿(本科以上除外)、身份證、學生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身份證、學生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戶口已遷至寧波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寧波市外生源2017年應屆大專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身份證、學生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社會人員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本科以上除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區縣(市)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提供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提供《退役士兵證》;

報考各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提供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6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的,不得參加面試。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技)能測評和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八、面試

面試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淘汰。面試對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的,視作放棄面試。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報考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人員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2+面試成績÷2。

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參加面試人員總成績分別由市和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各自指定網站上公布。

九、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全市各招考職位,均在面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體檢、考察對象分別由市和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各自指定網站上公布。

十、體檢

市級招錄機關的體檢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區縣(市)和鄉鎮招錄機關的體檢工作由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人社部、國家衛計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政策執行。

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體檢不合格者淘汰。體檢對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體檢工作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和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考察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優秀村(社區)干部考察按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考察結論為合格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并應在考察期內作出。考察對象名單公布后至辦理錄用報到手續期間,相關人員放棄資格的,記入誠信檔案庫。

考察工作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考察結果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二、公示、錄用

考察結束后,由市和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各招錄機關確定的擬錄用人員名單,分別在各自指定網站上公示7天。其中,區縣(市)及鄉鎮(街道)兩級機關定向優秀村(社區)干部和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當地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研究生同時憑學位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 2017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職位規定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材料的,或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專業與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學歷、專業不相符的,不予錄用。

被錄用人員接到招錄單位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

十三、遞補規定

1.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對象,在體能測評開始2天前,書面提出不參加體能測評的;報考其他職位的面試對象,在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書面提出不參加資格復審的,均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遞補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

2.體能測評對象和面試對象,未按上述時間要求書面提出不參加體能測評、資格復審和面試,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資格復審和面試,或體能測評、資格復審、面試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3.體檢對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對象放棄考察或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前書面提出放棄錄用資格的,均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

4.截止各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之日(以請示件發文日期為準),以后因故造成擬錄用職位空缺的,均不再遞補。

5.在次年全市公務員招考公告發布時,尚未公示遞補的,不再實行遞補。

6.遞補人員名單由市、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請仔細閱讀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查詢有關電話和網站(見附件2 、3 )。網絡技術方面的問題可查詢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2.法官、檢察官助理的考錄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浙組〔2016〕33號)執行。

3.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大專學歷人員,不得報考。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4.報考人員在注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后,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自動發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成功后才能繼續進行信息注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注冊一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5.報考人員須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注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6.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

7.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7年3月29日12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8.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招考職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時內可改報其他職位。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名,退還考試費。專設殘疾人招錄職位和部分特殊職位可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核減或取消的招考計劃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予以公布。

9.根據人力社保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體能測評三個項目中有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測評中,縱跳摸高不超過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測試1次。

10.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發〔2016〕85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11.報考人員對省、市及各區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反映。

12.全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3.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于將人事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信息納入人事考試信用體系的通知》,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涉及以下行為的: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抄襲、協助抄襲;持假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等,將在浙江信用網上予以公布。希望廣大報考人員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誠信報考,誠信參考,不要在信用記錄上留下污點。

14.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能測評、軍事技能測評、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對報考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招錄機關聯系。

15.報考緊缺職位公務員、選調生村官、人民武裝學院人民武裝干部學員的,具體內容另見公告。

附件:

1.寧波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計劃一覽表

2.寧波市考試錄用公務員信息查詢相關網站

3.寧波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咨詢電話

4.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標準和實施規則

5.《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

6.《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

7.《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發〔2016〕85號)

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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