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貫徹落實工作,促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舉措落地生根,切實增強科研人員改革“成就感”“獲得感”。
通知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要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加快制度建設,完善內控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創新服務方式,確保下放的管理權限“接得住、管得好”。
通知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科研財務助理崗位設立、內部信息公開公示等內部管理辦法。對于督查或自查中發現未在規定時間出臺制度的單位,應當逐項對照、查漏補缺,務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務費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訪問學者、項目聘用研究人員的管理要求,規范對訪問學者、項目聘用研究人員的資格認定、審批或備案、公開公示程序,明確管理責任,細化崗位設立、工作協議、勞務費標準和發放辦法等日常管理規定。項目聘用研究人員應當為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方式為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包括退休人員)。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間接費用分配原則和流程,完善績效考核辦法,以及績效支出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的機制,妥善處理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在安排績效支出時,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有關規定。
通知強調,對于完成任務目標并一次性通過驗收的項目,驗收結論確定的結余資金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由其統籌用于本單位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結余資金未用完的,按規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原渠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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