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試用期長度超過法律規定,有權要求企業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超過的月數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辭職不是違約,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試用期內則提前3天通知即可)。
這是小司開始工作的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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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后的招聘市場火熱拉開了大幕,面對萬千的新機遇,記得一定要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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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它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針對特殊行業)。
看過來,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勞動報酬、工傷認定、保險等權益都會遭受影響,大家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是簽訂勞動合同,你還應當小心,有些條款需仔細閱讀
切記不要簽署空白合同
勞動合同簽字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要堅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企業蓋章)
另外合同別留空白,企業之所以讓員工簽空白合同,就是想不正當地規避一些法律規定,在空白處補上與原約定的不同的薪資、工作時間、違約金等對自身有利的不實內容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違反,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回差額。
法律還規定了使用期最長限度:合同簽三個月到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至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試用期長度超過法律規定,有權要求企業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超過的月數支付賠償金。
企業未按實際工資交社保,可要求補繳
若企業未按勞動者實際的工資收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并解除合同(無需提前30日辭職),并可要求企業補交社保
即使在職時和企業結下“自愿不繳納社保”之類的不平等條約,勞動者依然可以在離職后要求企業補交。
別怕“霸王條款”,這些可能是無效的
很多用人單位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中設置了一些無效的“霸王條款”去限制勞動者權利。實際上,很多“霸王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出現勞資糾紛時視為“不存在”(無效)。
1.“企業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勞動報酬和工作地點,員工不得拒絕,否則企業可以解雇、罰款……” ——無效!
2.“員工和企業未協商一致或員工有未完成的工作任務,不得離職,否則賠償……”(簽了服務期協議且接受了“專項培訓”除外)
3.“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或有以下行為,須支付企業N元”(除了競業限制和服務期協議)
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辭職不是違約,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試用期內則提前3天通知即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是不能隨意解雇勞動者的。
大多數情況下,離職時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賠償
小司提醒一下大家離職時,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你可以依法爭取經濟補償:
企業存在拖欠工資、規章制度違或法、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或欺詐、脅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因此辭職的;
企業和勞動者經磋商,雙方都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單方解除合同;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企業單方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續簽一份待遇條件相比原合同更高(或同等)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除外);
企業破產、解散、被責令關閉等情況。
勞動合同就先給大家講這么多,如果還有不清楚和疑問的,可以留言咨詢,可以打電話咨詢,可以來司法局咨詢,可以去人社局咨詢,可以......總之,愿你簽一份有逼格的勞動合同
勞新年新氣象,愿大家開啟美好的2017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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