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歷經波折,已經通過全國人大審議。民辦教育實行營利與非營利分類管理是國家確定的重大改革方向,且符合國際上教育改革發展趨勢。但是,如何正確認識教育公益性與營利性的內涵,如何理解營利性教育的公益性等問題,社會上仍然存在很多模糊認識。
教育的公益性與營利性
教育的公益性與營利性既不是同一范疇也不是一對矛盾。教育的公益性源自因人受教育而給社會發展帶來的好處,它是教育活動的天然屬性。就其本質來說,教育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是教育的提供方式,是教育由誰提供及怎么提供的問題。人們之所以爭論教育以何種方式提供為最佳,主要是哪種提供方式可以保證教育公益性的最大化,或教育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在我國,之所以人們還存在不同看法,是因為我國原有的教育提供方式所形成的慣性。
從教育產生的時候起,教育便具有公益性,即為公眾或團體提供服務。但隨著營利性教育的出現,使人們原來所持的教育公益性觀念面臨挑戰。事實上,教育作為一種產品,無論是政府提供還是私人提供給社會,比較流行的觀念認為,“教育具有公益性”,并不是指提供公共產品的教育單位才具有公益性,而是說無論是什么產品形式的教育單位,其本質上和實際結果都給全社會帶來巨大公共社會利益,即無論其過程如何、是否盈利,教育都是公益性產品。教育公益性不是由教育投資資本決定的,而是由教育服務自身的性質和功能所決定。教育具有天然的公益性,只是作為不同的產品形式時,其公益性有大有小;其公共角色有強有弱。因此可以認為教育營利性與其公益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營利性教育當中存有教育的公益性。弗里德曼曾指出,“所有的學校生產的教育服務都具有公共產品屬性,私立教育也服務于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講,所有學校都是公立學校”。
總之,人們認識教育公益性一般有兩套邏輯:第一套邏輯是從教育的客觀屬性出發,即從客觀方面來理解教育的公益性。這種理解不看教育的提供形式,也不看是什么年代的教育,只要教育存在,其公益性就存在。第二套邏輯是從教育的社會屬性出發來理解教育的公益性,是從教育的提供形式來考慮。如果由政府或其他組織和個人無償提供或低于成本提供教育,那么這種教育就具有公益性質,反之就不具有公益性。在教育發展的早期,兩者之間涇渭分明。但隨著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和擴大,兩者之間出現了模糊現象。因此,我們不僅要看到第二套邏輯中公益性與營利性存在一定的沖突,同時也要重新認識第一套邏輯,即公益性與營利性并不是對立關系。從理論上看,公益性是辦學之后的社會影響,營利性則是有關辦學行為和對辦學盈利處理的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屬于同一范疇的一對矛盾,也不存在直接對應關系。堅持公益性并不表明學校沒有營利行為,營利性也不一定妨礙民辦學校公益性。
區分營利與非營利非常必要
營利性教育的出現,是一個國家教育體系發展到成熟階段的產物。民辦學校推行營利與非營利劃分,并不是對民辦教育實行“公有化”,也不是想遏制民辦教育發展,而是作為公共機構的政府必須從教育的公益性出發,盡可能使教育的公益性最大化。
美國是較早推行營利性高等教育的國家,其公立院校、私立非營利性院校、私立營利學歷教育院校三分天下,從學生數量上看,70%的學生是由30%公立院校培養出來的。美國高等教育的營利與非營利劃分,從某種意義上重構了教育的需求性。如:非營利教育(公立與私立)主要面向學歷教育需求,營利性教育主要面向非學歷教育需求,特別是職業教育和成人繼續教育。歐洲國家私立院校非常少,私立營利性更少,以至于歐洲國家很少說私立或公立;像比利時稱之為“政府設立的大學”和“政府資助的大學”;像德國高等教育一直保持“義務性質”,近年才象征性收取學費。
我國民辦高等教育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迅猛、成績突出。經歷了過去20余年的發展,其規模和硬件設施水平、特別是大眾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接受度都在提升。但同時民辦高校也出現了“魚目混珠”現象,違規違紀違背教育規律的事情時有發生,這些違背規律的辦學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教育的公益性。因此,如不實施分類管理,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將只具有理論意義上的正外部性,而在實踐中將釋放大量的負外部性。改革開放后,由于我國民辦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投資辦學,而且這種投資辦學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節點表現出不同的投資方式和投資力度,其差異性十分巨大。正是由于這一特點,自立法部門試圖將民辦教育進行營利與非營利劃分以來,一個較為棘手的問題就是: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后的投資回報與產權明晰,就成了舉辦者最關心的話題,也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頒布后繞不開的問題。當我們在談民辦學校產權歸屬和分割問題時,要認清這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階段性特征,也是我國民辦教育在改革開放后重新崛起的特殊性所致。教育公益性最大化,是任何教育形式和發展階段的努力目標。
民辦學校如何體現公益性
即便是營利性學校,也有與非營利性學校共同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通過人才培養產生的公益性。營利性學校和非營利性學校在人才培養的道德目標、政治目標及相關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方面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為社會培養或培訓各類人才,提高人的素質,培養人的職業技能,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立學校的不足,營利性教育畢竟是有利于社會發展的一種公益社會活動。美國經濟學家西奧多·舒爾茨認為,教育、培訓、健康、遷移等活動可以提高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的提高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二是通過舉辦教育帶來的公益性。如擴大教育機會,營利性機構將提供更加多樣化的學習機會。如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教育選擇,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具有差異性,教育需求具有多樣性;減輕政府教育財政壓力。三是營利性學校教學效益具有社會外溢性。美國學者S.鮑爾斯和H.金蒂斯指出,學校的教育功能有兩個方面,即再生產勞動力和再生產關系、社會關系。營利性學校作為學校系統的一個子集,通過提高辦學能力和水平,其營利顯然服務于公益性辦學目的。
《民促法(修正案)》中體現營利性民辦學校公益性的內容,包括“各級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學校給予支持”。未來,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公益性的保證,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管理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法》第五條)。二是在各級政府以項目方式購買營利性民辦教育服務等實踐過程中,由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共部門簽署相關合同或協議,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責任義務進行約定,并嚴格按《合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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