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時間8月26日,美國國土安全局下屬機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議推出一項新政策,允許部分外籍創業者在美國居留長達5年。
以下是Bernard P. Wolfsdorf 律師和 Joseph M. Barnett律師關于新政策為大家分析的一些要點,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 基本知識:根據擬議的政策,個人尋求外國企業家入境許可證(parole)需要證明:(a)從遞交申請之時開始算起,企業是過去3年以內在美國創立;(b)申請人必須至少擁有企業15%的股份,并作為企業的核心人物積極參與企業的運營與發展;(c)企業至少獲得了345,000美元來自適格美國投資人的資本投資,獲得來自聯邦、州、或本地政府至少100,000美元的獎勵或者撥款,或能夠證明其為美國帶來重大經濟利益。DHS還有可能會每3年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投資額和收益額。
2. 將來的使用與成本,以及新的I-941表。DHS預計每年將會有2,940名企業家符合申請資格,并且有3,234名家庭成員(配偶和子女)通過主申請人尋求入境許可證。申請人需要向USCIS遞交外國企業家入境許可證申請表,即I-941表,和支持性文件,以及1,200美元的申請費和生物信息識別服務費。
3. 成功的創業經歷。DHS希望通過成功的投資創業經歷限制申請人的適格資格。申請人需要證明(a)在遞交申請前的5年內,投資一個或多個初創企業至少3個日歷年時間,且其股權或可轉換債券價值為100萬美元以上;(b)企業創造了至少5個就業崗位或企業收益為50萬美元以上,且平均每年收入增長20%以上。
由此看來,該政策可能不會對EB-5投資人帶來太多幫助,尤其是那些參與EB-5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人。EB-5直投或許可能受益,但在融資方面必須符合政策所列出的條件。
4. 申請人在發展初創企業期間,必須保持其家庭收入為聯邦貧困線的400%以上。
5. 其他除外條款。DHS可能會排除以下類型的初創企業:(a)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合同、衍生產品發行、購買、銷售或交易的投資媒介企業;(b)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企業家及其家庭帶來收入的發展潛力有限的小企業。另外,初創企業只能有3名企業合伙人能夠申請企業家入境許可證。
可能需要的文件。DHS將要求提供于有關企業業務、企業發展與就業創造、企業資金投資與政府資助方面的文件。以下所需文件僅供參考:
企業構成文件
組織/公司章程
規章/運營協議/合伙協議
雇主識別號碼
操作文件
營業執照
商業計劃書
市場分析
就業創造時間表
證據證明作為核心人物積極參與創業的成功經歷
遞交申請前有關就業創造的工資冊、賬簿、薪水或銀行記錄
租賃協議
資本投資/政府資助
適格投資人作出資本投資的證據
政府獎勵或補助
相關政府實體、適格投資人或行業協會證明其了解企業研究、產品或服務的信件,和/或證明申請人的知識、技能或經驗能夠幫助企業業務發展的證據
證明申請人或企業獲得重大關注或認可的新聞
證明申請人或企業專注開發新技術或尖端研究的專利獎
其他相關可信的證據證明企業的發展潛力和/或申請人在美國發展企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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