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李克強總理在第六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強調,尊重婦女、保護兒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要堅決消除就業中存在的性別歧視,促進婦女公平就業,實現同工同酬,加強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促進婦女在共建共享中實現全面發展。
我國現有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特別是處于“三期”的女職工給予了較為充分的法律保護。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也使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增加。要想有效確保婦女就業權益不受歧視,還需要相關法規的進一步修改完善。
2014年9月,25歲的女性求職者馬戶(網名,意為“驢”,形容其倔強)到北京市郵政速遞公司應聘快遞員,因“性別女”被告知拒絕錄用,認為受到性別歧視,起訴公司。仔細研究這起案例,該公司之所以敢于以“性別女”拒絕招收女性,關鍵在于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礦山井下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最重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以及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等。而快遞工作有可能會超過這樣的負重要求,快遞公司認為拒絕錄用不是就業性別歧視,反而是在保護女性。
通過這起糾紛案例可以看到,其中雖然有用工者性別歧視等問題,也與婦女勞動權益保護法規的滯后有關。本意是在維護女性的正當勞動權益,但由于規定不夠詳實、不夠客觀等,實際上可能被片面解讀,隱性提高用工門檻。而像這樣可能引起勞動就業歧視的相關規定,在其他領域似乎也有不少。
令人欣慰的是,國家也注意到了這方面問題,并采取措施不斷調整和糾偏。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人們的各種權利意識都在逐步提高,維護平等勞動權的有關規定,也需要與時俱進。要從根本上解決就業性別歧視的問題,除了企業自身守法,還應該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平衡女職工保護與企業發展之間的關系,真正改變女性求職可能面臨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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