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公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對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等環節中的違紀違規情形及處理進行了細化。規定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此外,《辦法》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同時,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5年內直至終生不得報考公務員。
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刑法》對于考試作弊也有相關規定,據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