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記者從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報中獲悉,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的招聘辦法有所變動。海外高層次人才首度從政策面獲得重視,留學回國的高層次人才可選聘到事業單位工作,其配偶更可憑借直接聘用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面試不公招聘者將受嚴處
與2009年深圳市制定文件相比,最新頒發的《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規定,以后的面試試題將按密級文件制定和,參與試題命制的人員按涉密人員進行,與單位簽訂保密協議。面試組織單位應對面試過程全程錄像,并至少保留兩年備查,這些都是以往所沒有的。
與此同時,也對面試環節出現的違紀情況作出了新的處罰規定。在面試及考核中不能實事求是、堅持原則、秉公判分,致考核結果有失公正的,招聘人員將會按規定給予處分,禁止其再參與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屬人事干部的責令其所在單位將其調離人事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博士學位人才需40歲以下
在2009年的文件中,試用期長短是按照學歷來計算的,這樣的計量方法有失公允。于是,在最新下發的《招聘辦法》中對此作出修改與簡化,即“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新聘人員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可超過6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在選聘這種手段中,《招聘辦法》將博士學位的人才年齡限定在40周歲以下,而非之前的45歲,員工年輕化傾向明顯。辦法還首度規定,海外高層次人才中的留學回國人員也可采取選聘的方式進行招聘。新的文件也首次對選聘工作如何進行作出了規定,選聘工作組織應對考核過程全程錄像,并至少保留兩年備查,事業單位在辦理聘用手續時應當將選聘工作方案及考核報告報同級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而在直接聘用環節,深圳市規定的A類及B類海外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可被事業單位直接聘用。此外,深圳市機關工勤人員也首次被列入直聘名單。
在處罰環節加入新的規定,“故意隱瞞或不提供可能影響聘用的資料”的參考人員,深圳市、各區人力資源部門5年內不再受理其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請,已經聘用的,責令用人單位與其解除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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