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一〔2014〕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城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廳〔2015〕1號)、河北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城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5〕5號)、《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冀教基[2014]38號)、衡水市教育局《關于加強衡水市市轄區初中學校招生、學籍和考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試行)》(衡教基[2009]26號)以及衡水市教育局轉發《關于做好2016年城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衡教基2016)16號的通知精神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我區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一、招生原則
2016年,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堅持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的招生工作由桃城區教育局統籌管理,統一組織實施。
(二)均衡發展原則。通過招生調控盡量使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的生源狀況相對均衡。
(三)以學生實際住址就近、劃片、免試入學與對口升學相結合的原則。由教育局普教科和畢業學校負責調查學生監護人實際家庭住址,并作為初中劃片錄取的依據。根據生源分布和學校布局情況,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服務區域實行動態管理,合理、適時進行小范圍調整,以期達到各中學服務范圍內生源相對均衡。
(四)房戶一致、一房一位原則。房產證與戶口本住址一致,一套住房只安排一個學位,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的二胎可放寬到兩個。
(五)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招生入學信息,各小學有責任向學生及學生家長宣傳招生工作有關方針、政策、辦法。通過多種途徑為家長、學生和社會提供咨詢指導和服務。
(六)公益性、統一性、強制性原則。通過加強招生管理使本轄區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全部依法接受義務教育。
(七)初中招生與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名額分配掛鉤的原則。 繼續實行指標生調控辦法,2016級初一新生到2019年升學仍然進行各中學的學校辦學水平綜合評估,并提高各初級中學改善辦學條件、班額管理、招生管理的權重,根據評估系數調控各中學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數額。分流到衡水職教中心的不減基數,因學生流動造成的某中學人數的增加或減少,三年后(到2019年)初中畢業生升學時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分配基數將不予調整,擇校生和中途流動學生不具有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資格。
(八)招生錄取與公用經費分配掛鉤的原則。區教育局根據生源分布和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實際招生能力,下達各中小學招生計劃,原則上,起始年級新生班額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標準以內(小學45人/班、初中50人/班)。公辦小學按服務范圍內的生源數、公辦初中按區教育局錄取名冊核撥公用經費。
二、學位登記
繼續實行義務階段起始年級適齡兒童少年學位登記制度,凡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了學位登記的適齡兒童少年,方可入學,鄉鎮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由各鄉鎮辦中心校負責進行學位登記,市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和進城務工隨遷子女,由區教育局負責安排學位登記。適齡兒童、少年中有中重度視力、聽力、智力障礙的對象,無需進行學位登記,直接到特教學校報名。
(一)小學學位登記
凡在2016年8月31日前(含31日,下同)年滿六周歲的桃城區常住戶籍人口和外來進城務工及經商隨遷子女,需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務必在8月23日(女生)和24日(男生)就近到本施教區小學進行學位登記。進行學位登記時,需提供以下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常住戶籍人口適齡兒童
本人家庭戶口本、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房產證(僅限居民住宅,不含營業房和商用房)、醫學出生證明。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無房產證的需區分以下情況,分別提供相關材料:
(1)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由抵押單位經辦人和負責人分別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經辦人聯系電話、抵押單位蓋章、抵押貸款協議書或可證明房產證已在銀行抵押的其他證件;
(2)已入住但房產證未辦理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購房合同、住建部門的正式購房發票(民間契約及協議不作為房產依據)。
(3)自有宅基建房的:宅基證。
(4)單位集資房的:單位產權證明、購房票據、一年以上的物業費及水電費票據。
(5)享受政府經濟適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門提供的有關審批手續證明材料。
(6)父母是獨生子女且與祖(外祖)父母長期同戶同住的:其父母獨生子女證、其祖(外祖)父母房產證;其父母不是獨生子女的類似情況,該套住房只安排一個學位。
(7)政策性拆遷安置的:拆遷安置協議書、房屋許可租賃合同。按現實際居住地安排學位。
(8)租住房和單位宿舍的:住建部門或工作單位出具的無房產證明、住建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外來進城務工及經商人員隨遷子女入學
進城務工人員需提供父母雙方的合法勞動合同和本地社會養老保險(兩年以上);經商人員需提供2014年6月底之前許可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兩年以上的完稅證明。并且同時提供以下材料:戶口本、本地房產證或暫住證(持暫住證的還需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居)委會和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所在地無監護人證明;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異地就讀聯系函。
學位登記冊一律使用《2016年適齡入學兒童學位登記冊》
各小學學位登記冊于8月25日前,連同電子版本一并上交教育局普教科審查備案。
(二)初中學位登記
由區教育局委托畢業小學在6月底前進行學位登記,相關手續與小學學位登記相同。學位登記冊連同電子版光盤上報區教育局普教科。凡在本區沒有全國統一小學電子學籍的小學畢業生一律不予進行初中學位登記,任何初中學校一律不得錄取。
戶籍在市區、在外借讀、需回區直升初中的應屆小學畢業生,務于6月底前(以后每年時間相同)將其小學學籍(特別是全國電子學籍)關系就近轉入一所公辦小學,并在學籍轉入學校參加初中學位登記;未能將學籍手續轉入的學生,于8月20—25日持戶口本、房產證、學籍信息材料到區教育局普教科申請登記學位。
(三)2014年至2016年新生學位登記住房相關材料簽發日期均截止在2014年6月底之前,即2016年以后需進行學位登記的新生,必須在兩年以前取得相關手續。
(四)未予進行學位登記的學生,區教育局不負責安排入學。
三、招生錄取
(一)小學招生錄取
1、民辦小學招生錄取。民辦小學首先面向衡水市區招生,凡已進行學位登記且有擇校愿望的市區適齡人口,于8月22日前,持相關證件直接到招生學校報名。若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則采用電腦派位方式隨機錄取;若計劃班額未滿,經區教育局批準,可對外招收部分借讀生。錄取名冊按《2016年適齡入學兒童學位登記冊》格式,于8月31日前報區教育局普教科。
2、區直小學招生錄取。由各招生學校依據《2016年適齡入學兒童學位登記冊》,按學區、分批次錄取:
第一批:學區內戶籍且與監護人同戶、學區內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有住房且房戶一致,按入住時間先后順序錄取;
第二批:學區外市區戶籍且與監護人同戶、學區內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有住房,房戶不一致,按入住時間先后順序錄取;
第三批:市區戶籍且與監護人同戶無房產和進城務工及經商人員隨遷子女,按家庭實際住址和取得合法證件及入住時間先后順序錄取,若學區內學額已滿,則相對就近調劑錄取。
區直各小學按照審核后的學位登記冊于8月28號前完成新生錄取并發放入學通知書,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學校均不得招收未予進行學位登記的兒童入學。
3、鄉鎮辦小學招生錄取。由鄉鎮辦中心校按學區錄取,若學額未滿,可招收部分市區適齡人口入學。
各學校要嚴格審查學生報名材料,任何學校不得隨意接收學生,不接收擇校生、低齡生入學,不得超范圍、超計劃、超班額招生,否則,不予進行學籍注冊。
農村小學學區劃分由各鄉鎮辦中心校統籌劃定,市區各小學學區分布參見附件。
(二)初中招生錄取
1、各初中學校招生計劃由區教育局依照區督導室辦學水平綜合評估情況統一下達,嚴禁學校超范圍、超計劃、超班額擅自招收學生,否則,不予進行學籍注冊。
2、市區公辦學校錄取工作由區教育局具體負責實施;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與省、市教育部門有關規定,其招生必須在暑假期間進行。民辦學校的自主招生辦法、招生計劃、招生廣告及招生簡章須向桃城區教育局申報,審核后方可向社會公布。
3、切實做好外來進城務工及經商子女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凡在本區進行了學位登記的外來進城務工子女,需到區直學校入學就讀的,由區教育局根據其家庭實際住址,相對就近安排入學,如本學區內學校招生學額已滿,則調劑安排到鄰近學區入學,鄰近學區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4、報名與錄取辦法
各初中學校招生工作一律在區教育局統一安排下,采用分批次錄取的辦法進行。某一學生一旦被上一批次錄取,則下一批次不再重錄。
第一批、8月21日,民辦匯龍、英才、啟明、桃城初中部招生。原則上在市區范圍內自主招生。市區戶籍的小學畢業生持戶口本和學籍證明,外來進城務工及經商隨遷子女持戶籍證明、街道或村委會開具的戶籍所在地無監護人證明、流入地房產證、暫住證、法定監護人(父母雙方)就業證和學生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等材料,直接向招生學校報名入學。若報名人數不足招生計劃數,則由學校予以全部錄取,空余學額可招收部分外埠學生;若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則由學校在區教育局監督下采用計算機隨機派位方式在志愿生中錄取,錄滿為止。8月22日前完成錄取工作。新生錄取名冊分市區戶籍和區外戶籍,按《2016年小學畢業生基本情況調查登記表》格式分別造冊,于8月22日前,連同電子版一并報區教育局普教科審查備案。
第二批、8月23日,鄉鎮中學(包括彭杜中學和大善彰中學)招生。由鄉鎮中心校負責在本鄉鎮(彭杜中學、大善彰中學分別在原彭杜鄉、麻森鄉)范圍內統一錄取,不準跨鄉鎮錄取,否則,該部分學生不具備指標生資格。若學額未滿,可招收部分市區戶籍學生入學,待遇與本鄉鎮戶籍子女相同。各鄉鎮新生錄取花名冊務于8月24日上午報區教育局普教科審查備案。
第三批、8月28日,三中、四中、六中、七中、八中、九中招生。
教育局對前兩批次未被錄取的區直小學應屆畢業生(包括市區戶籍生和外來進城務工及經商子女)實施錄取工作。錄取工作采用分區劃片的辦法進行,根據我區學校布局實際情況,有空余學位的學校,可面向市區招收其他生源嚴重超學位片區的學生,待遇與本片區學生相同;其他初中一律按校區劃分招生,不得跨片錄取,否則擇校生不具有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資格。
8月30日下發錄取名冊,各學校依據錄取名冊組織報到工作。新生報到時間不得少于一周。
四、學籍注冊
(一)小學學籍注冊
在招生入學一個月內(9月底前),按照《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依據區教育局核準的新生錄取名冊,為符合條件的小學一年級新生注冊全國電子學籍并建立學籍檔案。
(二)初中學籍、考籍注冊與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分配
1、各初中按照教育局核準的新生錄取名冊,為符合條件的新生在全國中小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操作平臺上完成新生錄取與調檔工作。9月底前完成。
2、初一新生考籍亦即河北省學籍。由各學校按照普教科下發(審核備案)的錄取名冊進行新生注冊。同時,確定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分配基數。
(1)區直初中、民辦學校,由各學校按照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核備案)名冊,對片區內住址且在2016年8月31日前具有市區正式戶籍(以戶口本為準)的應屆小學畢業學生注冊正式學籍,具有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資格。各學校該部分的學生總數即為三年后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名額分配基數,到2019年初中畢業升學時,滿足“三年戶籍、三年學籍、三年在本校就讀”的,方可占用省級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標。2017年初中招生入學的新生須滿足“六至九年級戶籍、學籍、就讀均在桃城區且初中三年在同一初中學校就讀”,2018年及其之后初中招生入學的新生須滿足“五至九年級戶籍、學籍、就讀均在桃城區且初中三年在同一初中學校就讀”的方可占用省級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標;其他情況的桃城區戶籍新生一律注冊“其他”學籍,不算分配基數、不占分配指標;外來進城務工及經商子女注冊“借讀”學籍。
(2)鄉鎮初中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分配,以區教育局審核備案的新生錄取名冊中具有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資格的學生數為基數。錄取名冊中2016年8月31日前具有本鄉鎮和市區正式戶籍(以戶口本為準)的應屆小學畢業生注冊正式學籍,可占省級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標(跨鄉鎮招收的各鄉鎮中學學生不具備指標生資格、不占指標生分配基數)。其他同上。
(3)2016年招收的外來進城務工及經商隨遷子女,若2016年8月31日(不含8月31日)之后具備市區戶籍的可由借讀學籍轉為“其他”學籍,但不具備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資格。
(4)區直各學校一律不得自主招收新生入學。
五、措施保障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為切實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成立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普教科,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日常工作。
2、深入挖潛,擴軌增容,最大限度地滿足戶籍政策改革后新增適齡人口的入學需要。各學校能利用的校舍要全部利用起來。
3、加強招生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媒體,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信息,向轄區內適齡兒童家長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報名時間、地點,以及報名所需攜帶的各種證件等,爭取學校、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做好招生工作。
4、規范招生宣傳。各學校不準拒收本學區學生或拉生源,搞不正當生源競爭。嚴禁跨學區招收擇校生。
5、任何學校均不得招收“實驗班”、“重點班”、“托管班”、 “特長班”或變相分“快慢班”。
6、加大對違規招生行為的查處力度。各招生學校務必按照規定時間、規定范圍、規定辦法進行招生錄取。不得提前招生、超范圍招生和以考試方式選拔錄取新生。凡因學校違規招生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學校承擔。造成不良影響的公辦學校要追責,民辦學校核減下年度招生計劃和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生分配名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取消學校招生資格。
本意見解釋權在桃城區教育局。
附:桃城區2016年市區小學、初中校區分布圖(試行)
2016年衡水市區小學初中招生方案出爐學區分布圖
2016年衡水市區小學初中招生方案出爐學區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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