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日審議《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根據條例草案規定,我省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生活;如果父母放任未成年人出現不良行為,最嚴可剝奪其監護權。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我省農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動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70%以上,而且呈上升之勢,日益成為不可忽視的群體。
我省也是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大省,預防犯罪工作任務艱巨。為此,該草案規定,父母外出務工,應把未成年子女帶在身邊,共同生活,暫不具備條件的,也要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父母不能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同時,委托監護的,還要向村(居)委會報備。
如果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公安機關可予以訓誡;屢教不改且具備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可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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